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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18/5/25地区:甘肃

来源:http://www.gszfcg.gansu.gov.cn/web/article/40288281638aed52016396c1d227054e.html

公告摘要

评审专家库面向社会广纳人才,特殊人才不受职称限制;初审权限下放到市县;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湖南省财政厅正式印发了通知。

专家库广纳人才

据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黄莹介绍,《办法》的出台历时两年,举行了多次论证会,采纳了方方面面的意见。与财政部的相关政策相比,结合湖南实际情况,做了部分微调。

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4、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5、年龄不超过68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

6、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7、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可以放宽到6年;“年龄不超过68周岁”的条件可以放宽到“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同等专业水平情形为申请人无相关专业职称,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可经所在单位、行业组织或其他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经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初审,报湖南省财政厅终审后,聘请为评审专家。

专家库抽取更方便过程更保密

《办法》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特性,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并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所需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预约抽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提出预约抽取申请;

随机抽取,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约定的时间自动开启抽取程序,通过语音外呼和手机短信平台向专家库管理系统中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随机拨打电话和发送邀请短信,通过接受评审专家语音应答、短信回复等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产生过程严格保密;

名单解密,评审开始前半小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专家库管理系统申请解密专家名单,核对评审专家到场情况;名单保存,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打印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与其他相关资料一起保存归档。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违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

《办法》规定,申请人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应聘申请或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获悉被邀参与项目评审后,透露本人参与项目评审的信息;接受其他评审专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审意见;或在评审中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的;泄露评审文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等;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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