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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3/6/7 地区: 湖南 - 桃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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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湖南 
招标编号 ****** [登陆后查看] 截止日期 ****** [登陆后查看]
招标代理 湖南***公司 [登陆后查看]
招标业主 桃源***公室 [登陆后查看]

公告摘要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 (略)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已由 (略) (略) 以桃发改招【 * 、17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桃源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 (略) 创 (略) 有限公司, (略) 条件, (略) 。
2. (略) 范围
2.1 项目名称: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
2.2 建设地点: (略)
2.3 规模:阳光小区二期为6层(含架空层7层)、砖混结构、23007平方米,二里岗1#、2#楼为6层(含架空层7层)、3#楼为1层砖混结构、5293平方米。
2.4 工期要求:280天
2.5 质量要求:合格
2.6 保修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7 招标范围:桩基础、土建、水电及相关安装装饰工程
2.8 标段划分:四个标段, 一标段阳光小区二期7#、8#楼, 二标段阳光小区二期9#、10#楼, 三标段阳光小区二期11#楼, 四标段二里岗1#、2#、3#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略) 于有效期; (略) 省外企业按 (略) 乡建设厅湘建建[ * 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略) (略) 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 * 级)以上资质,安全 (略) 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为 房屋建筑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略)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要求。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据桃建通【2008】04号文规定;外来桃施工单位必须在 * 日下午05:00时前到 (略) (略) 进行登记,开标时查验。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I。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一标段11万元、二标段8万元、三标段5.5万元、四标段6万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3 年6月14日。 (略)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 * 日~ * 日17:00   时止( (略) 时间,下同)在桃源招 (略) (www. *** ) (略) 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略) 络下载,其招标文件、 (略) 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6.3 澄 (略) 上澄清答疑方式。 (略) 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
桃源招 (略) (www. *** )上发布, (略) 下载。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 日9时30分,地点为 (略) 公 (略) 。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略) 参加投标; (略) 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 (略) 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 (略) 上发布。
 
9.行政监督
(略) 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略) (略) 。电话: ***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桃源 (略)
地    址: (略)
联 系 人:燕先生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创 (略) 有限公司
地    址: (略) 市朗州南路418号3楼
联 系 人:李忠勇 周溶
电    话: ***
传    真: ***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CDZX *** (略) 创 (略) 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六月 目   录 第 一 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开标后资格审查) 6 1.招标条件 6 2. (略) 范围 6 2.2 建设地点: (略) 陬市镇 6 2.3 规模: 6 3.投标人资格要求 6 4.评标办法 6 5.投标保证金 7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7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 8.发布公告的媒介 7 9.行政监督 7 10.联系方式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1.总则 19 2.招标文件 21 3.投标文件 22 4.投标 24 5.开标 25 6.评标 25 7.合同授予 26 8. (略) 27 9.纪律和监督 2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评标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评审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评标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6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68 1.工程概况 68 2.工程承发包范围 68 3.合同工期 68 4.工程质量标准 68 5.合同价款 68 6.合同文件 69 7.发包人承诺 69 8.承包人承诺 70 9.合同订立 70 (略) 分 合同通用条款 71 1.一般约定 71 2.发包人义务 75 3.监理人 76 4.承包人 78 5.材料和工程设备 81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 7.交通运输 83 8.测量放线 84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85 10.进度计划 87 11.开工和竣工 88 12.暂停施工 89 13.工程质量 90 14.工程质量检测 92 15.变更 93 16.价格调整 96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97 18.竣工验收 103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05 20.保险和担保 106 21.不可抗力 110 22.违约 111 23.索赔 113 24.争议的解决 115 (略) 分 合同专用条款 117 1.一般约定 117 2.发包人义务 118 3.监理人 119 4.承包人 119 5.材料和工程设备 120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20 7.交通运输 121 8.测量放线 121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21 10.进度计划 123 11.开工和竣工 123 12.暂停施工 124 13.工程质量 124 14.工程质量检测 125 15.变更 125 16.价格调整 126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27 18.竣工验收 129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9 20.保险和担保 130 21.不可抗力 131 24.争议的解决 131 25.补充条款 131 (略) 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 13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适用于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工程量清单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合理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其他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 二 卷 160 第六章 图 纸 161 1.图纸目录 161 2.图 纸 161 第 三 卷 162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63 1.工程说明 163 2.承包范围 164 3.工期要求 165 4.质量要求 166 5.适用规范和标准 166 6.安全文明施工 166 7.治安保卫 175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176 9.样品和材料代换 177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78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79 12.试验和检验 180 13.计日工 181 14.计量与支付 181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83 16.其他要求 184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85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85 2.特殊技术要求 185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185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85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86 第 四 卷 18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9 (略) 分 (略) 分格式 190 目 录 19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9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94 二、授权委托书 195 三、联合体协议书 196 四、投标保证金 197 五、项目管理机构 197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97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198 六、拟分包计划表 200 七、资格审查资料 201 八、其他 206 九、承 诺 书 207 (略) 分 (略) 分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目 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合理价确认函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合理价确认函附件资料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略) 分 (略) 分格式 225 (适用于技术标为明标) 225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开标后资格审查)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 施工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已由 (略) (略) 以桃发改招【 * 、17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桃源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 (略) 创 (略) 有限公司, (略) 条件, (略) 。 2. (略) 范围 2.1 项目名称: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 2.2 建设地点: (略) 2.3 规模:阳光小区二期为6层(含架空层7层)、砖混结构、23007平方米,二里岗1#、2#楼为6层(含架空层7层)、3#楼为1层砖混结构、5293平方米。 2.4 工期要求:280天 2.5 质量要求:合格 2.6 保修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7 招标范围:桩基础、土建、水电及相关安装装饰工程 2.8 标段划分:四个标段, 一标段阳光小区二期7#、8#楼, 二标段阳光小区二期9#、10#楼, 三标段阳光小区二期11#楼, 四标段二里岗1#、2#、3#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略) 于有效期; (略) 省外企业按 (略) 乡建设厅湘建建[ * 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 (略) (略) 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 * 级)以上资质,安全 (略) 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为 房屋建筑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略)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要求。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据桃建通【2008】04号文规定;外来桃施工单位必须在 * 日下午05:00时前到 (略) (略) 进行登记,开标时查验。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I。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一标段11万元、二标段8万元、三标段5.5万元、四标段6万元,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3 年6月14日。 (略)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请从 * 日~ * 日17:00 时止( (略) 时间,下同)在桃源招 (略) *** ) (略) 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略) 络下载,其招标文件、 (略) 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6.3 澄 (略) 上澄清答疑方式。 (略) 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 桃源招 (略) *** )上发布, (略) 下载。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 日9时30分,地点为 (略) 公 (略) 。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略) 参加投标; (略) 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 (略) 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 (略) 上发布。 9.行政监督 (略) 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略) (略) 。电话: ***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桃源 (略) 地 址: (略) 联 系 人:燕先生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创 (略) 有限公司 地 址: (略) 市朗州南路418号3楼 联 系 人:李忠勇 周溶 电 话: *** 传 真: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 标 人:桃源 (略) 地 址: (略) 联 系 人:燕先生 电 话: *** 电子邮件:/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略) 创 (略) 有限公司 地 址: (略) 市朗州南路418号3楼 联 系 人:李忠勇、周溶 电 话: *** 电子邮件: / 1.1.4 项目名称 (略) 新河新村阳光小区廉租房二期、二里岗安置小区廉租房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略)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土建、水电及相关安装装饰工程(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为准)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 资质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略) 于有效期; (略) 省外企业按 (略) 乡建设厅湘建建[ * 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② (略) (略) 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安全 (略) 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 不作资格条件 业绩要求: 不作资格条件 信誉要求:在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资格:房屋建筑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略) 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4.1项要求。 其他资格要求:外来桃施工单位登记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 (略)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投标人的提问方式:□在 上提问 ■书面提问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发布方式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前 招标人澄清文件发布方式:■ (略) (略) 上发布 □书面发布 1.11 分 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略) 限额时, (略) 确定分包单位。招标投标应依法接受相 (略) 政监管机构的监督。 1.12 偏 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略) 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略) 文件的提问方式:□在 上提问 ■书面提问 2.2.2 投标截止时间 * 日9时30分 2.2.3 (略) 文件澄清的时间 不需确认, (略) (略) 上下载 2.3.2 (略) 文件修改的时间 不需确认, (略) (略) 上下载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 (5)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7)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8)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其证书真 (略) 站网址,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提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9)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装入密封袋内单独提交,原件需列详细清单。 (3) (略) 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 (略) 岗位人员核查, (略) (略) 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4) (略) 投标监管机 (略) 了原件备案的,其中 /可不提供原件,但须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标段11万元、二标段8万元、三标段5.5万元、四标段6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 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开 户 行: (略) (略) 帐 号:1908 0725 0920 1118 222 (1)投标保证金时, (略) 进帐单上注明“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帐的,后果 (略) 负责。 ⑵请将投标保证金于 * 日17时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帐为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以投标人上一年度 (略) 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 (略) 理。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企业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36个月,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36个月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3.6.5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3册,分别为: (略) 分:包括投标函目录的内容; (略) 分,包括商务标目录的内容; (略) 分,包括技术标目录的内容; 每册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略) 公 (略) ( (略) / (略) 名称及地址)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退还安排: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 日09时30分 开标地点: (略) 公 (略)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交叉检查 (2)开标顺序:递交投文件标时间先后顺序 6.1.1 (略) 的组建 (略) 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网上抽取。 分工: (略) 主任在 (略) 成员协商的基础上, (略) 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 (略) 一致认可。 招标人评委资格: (略) 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 7.1 是 (略)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 类似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 / (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工程地点等相近) □道路工程: (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 □桥梁工程: (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 □其它市政工程: (专业、规模、工程地点等相近) 10.1.2 (略) 为记录 (略) 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略) 为等方面的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 (略) 乡建设厅发布《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文件的时间计算; (略) 政区域外的县级 (略) (略) 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 (略) (略) 政处罚决定, (略) 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 (略) 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 (略) 为记录等形式,均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略) 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 (略) 为记录扣分; (略) 政区域外 (略) 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 (略) 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 (略) 门公布的拖欠克扣 (略) 为为确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 (略) 为记录项目扣5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 (略) 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 (略) 政区域 (略) 为的,以资格审查或开标 (略) 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两期文件为准),拟任项目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 (略) 政区域 (略) 为的,以资格审查或开标 (略) 乡建设厅已发的相应前八期文件为准); 10.1.3 工程获奖情况 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 (略) 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 (略) 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 (略) (略) 门或 (略) 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 (略) 奖加分; (略) 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当 (略) 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时,按附表中评审标准加分;当 (略) 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 (略) 分按表中评审标准五分之一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 企业及其拟任 (略) 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上个半年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或上个半年)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或再上1个半年)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本招标项目对 /奖项不予加分。 10.1.4 企业安全认证 以相关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10.2 招标控制价(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为:一标段阳光小区二期7#、8#楼: *** .27元; 二标段阳光小区二期9#、10#楼: *** .36元; 三标段阳光小区二期11#楼: *** .27元; 四标段二里岗1#、2#、3#楼: *** .23元( (略) 控制价为: *** .58元);。 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清单 。 ■ (略) 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 上公示。 (略) 查阅,招标代 (略) 通知。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72小时前, (略)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 (略) 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在 桃源招 (略) 上公示。 (略) 查阅, (略) 通知。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略) 计算机辅助评标 ■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身份验证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 (略)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略) 参加投标; (略) 省外投标人还必须由企业法定代 (略) 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并在招标人按 (略) 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 (略) 开标前资格审查的, (略) 省外投标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不参加开标会议,只须在资 (略) ,但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即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议,且在资 (略) 。 10.7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 (略) 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日历日)。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 (略) / (略) 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日历日)。 10.8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 (略) 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略) (略) 需的其他目的。 (略) (略) 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略) 。 10.10同义词语 构成招 (略) 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1监 督 (略) (略) (略)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2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 (略) 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 (略) 代理服务费 (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 (略) 公 (略) 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 (略) 湘价服【 * 号文件规定。 (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和 (略) (略) 门有关规定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前。 10.14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4. (略) 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 (略) 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 2、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 * 号文《 (略) 省建设工 (略) (略)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 (略) 关键岗位人员。 3、 (略)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4、 (略)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近6个 (略) (略) 保证明)。 5、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即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施工员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具有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标准员具有标准员岗位资格证书;机械员具有机械员岗位资格证书;材料员具有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资料员具有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提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7、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 (略) 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 (略) 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8、其他:无 10.14.2 其他要求 (1)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 (略) 为, (略) 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 (略) 为, (略) 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 (略) 为, (略) 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 (略) 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 (3) (略) 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 (略) (略) 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4) (略) 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略) 人或招标 (略) (略) 门提出, (略) 文件的内容和条款。 投标 (略) 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略) 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 (略) 。 1.1.2 (略)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略) 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略)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 (略) 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略)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略) 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 (略) 。 1.9.2 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略)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 (略) 提问颗的澄清, (略) 文件的投标人。 (略) (略) 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 (略) 分非主体、非关 (略) 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略)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2日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 (略) 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 (略) 查阅,招标代 (略) 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工作日,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 (略) 文件,所有招标修改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 (略) 查阅,招标代 (略) 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略)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工作日,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 (略) 分、 (略) 分、 (略) 分内容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略) 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9)承诺书。 (略) 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二) (略) 分: 其内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略) 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三) (略) 分: (略) 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略) 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 (略)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略) 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 (略) 理。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3.4.3 (略) 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略)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略) )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省外企业按 (略) 乡建设厅湘建建[ * 号文件须附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3.6.2 (略) 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 (略) 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一起包装,加贴封条,并在 (略)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略) 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略) 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略) 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略)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 (略) 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略) ( (略) ); (2)公布入围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 (略)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技术标为暗标时, (略) (略) 洗标,由招标人纪检 (略) 编号;(如有的话) (5)由招标 (略) 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如有的话) (5)公布标底;(如有的话)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略) 人或 (略) 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 (略) 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略)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略)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略)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略)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略) 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 9.5 投诉 (略)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2-1: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开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报价(元) 质量目标 工期 保修承诺 投标 保证金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有的话) 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如有的话)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招 标 人: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投标文件标识情况 备注 年 月 日 时 分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 □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略) 文件规定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无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有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3: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序号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有关情况记录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招标人签字/日期: 监督人员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4: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略) (略) ,对你方的 (略)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 (略) 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略) (略) ( (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5: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略) (略) :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6: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编号: : 很高兴地通知您, 项目 (略) 评标工作已经结束, (略) 认真评定、媒体公示评审结 (略) 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 中标总价格:(大写): (小写): (略) 分项工程费: 措施项目费: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其他项目费: 规费: 税金: 工期: 天;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 ,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施工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安全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质量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标准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机械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材料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资料员: ,岗位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原件后30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付款方式: 特此通知。 招标人:(法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签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的话) 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详见本章附表3-3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入湘施工登记证、入桃登记表(仅省外、县外企业)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入桃登记表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 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 …… …… 详见本章附表3-4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资格评审 标 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入湘施工登记证、入桃登记表 省外企业具备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县外企业入桃登记表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详见本章附表3-5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4 响 应 性 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略) 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略) 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略) 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略) 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文件) 1、投标报价文件 (略) 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2、 (略) 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 (略) 控制价。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未发生变化的。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 (略) 理。 技术标准 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略) 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 详见本章附表3-6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5 施工组织 设计和项目 管理机构 评审标准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格或不合格 资源配备计划 合格或不合格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合格或不合格 施工设备 合格或不合格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合格或不合格 详见本章附表3-7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施工组织设计K1:0分 项目管理机构K2:0分 信誉评审K3: 15~25分 投标报价K4: 85~75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A1+A2+……+Ai+……+An □基准价= N ×(1-β)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β为下浮点数,下浮点数为1%、1.5%、2%、2.5%、3%,由招标 (略) 随机抽取确定。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100%×│(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4 (1) 信誉评分标准 类似项目经历 详见本章附表3-11,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 (略) (略) 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工程获奖情况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略) 为记录情况 2.2.4 (2)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详见本章附表3-13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3.1.2 废标条件 详见本章附件3-B:废标条件 3.2.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详见本章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 没有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在评标时对资格评审的要求 (略) 开标前资格审查,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可不对以上“第2.1.2项原件与复印件查验、第2.1.3项资格评审” (略) 评审。 联合体投标人可量化审查因素指标考核标准 联合体投标人的可量化审查因素(如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安全认证、 (略) 为记录情况等)的指标考核,除类似项目经历可以按照牵头人的计算外,企业工程获奖情况、企业安全认证、 (略) 为记录情况等分别考核联合体各个成员的指标,在此基础上,以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各个成员的分工占合同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权重,加权折算各个成员的考核结果,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考核结果。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 (略) 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按照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建[2013]19号文件《 (略) 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I。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 (略)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略) 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略) 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 (略) 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 (略)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略) 理。(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 3.1.1 (略) 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4项、第2.1.5项规定的标准对 (略)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略) 理。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略) 依据本章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其 (略) 评审。(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 (略) 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4)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略) 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 (略)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 (略) 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 (略) 合格性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略) 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 (略) 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略) 分计算出得分C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C 十D 。 3.2.4 (略)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略) 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略) 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 (略) 可以书面形式要 (略) 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略)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 (略) 补正。 (略)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3.3.3 (略) 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 (略) 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略) 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略) 完成评标后, (略) 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略) 分,是对 (略) 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 (略) 应当 (略) 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 (略) :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略) 成员签到 (略) 成员 (略) 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略) 签到表见附表3-2。 A2.2 (略) 的分工 (略) 首先推 (略) 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 (略) 主任。 (略) 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略) 主任在 (略) 成员协商的基础上, (略) 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 (略) 一致认可。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略) 文件, (略) 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 (略) 附的表格不 (略) 需时, (略) 应补 (略) 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略) 代理机 (略) (略) 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 (略) 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 (略) 在地工 (略) 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略) (略) 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 (略)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 (略) 应当对 (略)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 (略) 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 (略) 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 (略) 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投标 (略) 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 (略) 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 (略) 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 (略) 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略)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略) 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3-3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略)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略) 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3-4、附表3-5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 (略) 依据资格审查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 (略) 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的)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略)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 (略) 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3-6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 (略) 控制价, (略) 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略) 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略)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 (略) 评审,并使用附表3-7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 (略) 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3-B中集中列示。 A3.5.2 本章附件3-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略) 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略) 分的规定为准。 A3.5.3 (略) 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3-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略) 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 (略) 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略) 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 (略) 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 (略) 确认、复核。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 (略) 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 (略)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 (略) 。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略) 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 (略) 详细评审: (1)信誉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汇总评分结果。 A4.2 信誉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 (略) 评审和评分,信誉评审的得分记录为C。 A4.3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 (略) 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 (略) 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 (略) 根据本章附件3-C中规定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略) 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 (略) 理。 A4.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 (略) 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 (略)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 (略) 。 A4.6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略) 成员应按照附表3-15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 (略) 结束后,按照附表3-16的格式汇 (略) 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 (略) 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略) 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略) 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略) 根据本章的 (略) 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 (略) 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略) 。 A5.1.2 投标人数量少 (略) 有投标被否决的, (略) 。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的, (略) 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2 编制评标报告 (略) 根据本章第3.4. (略) 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 (略) 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 (略) (略) 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 (略) 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略) 在 (略) (略) 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 (略) 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 (略) 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略) (略) 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略) 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 (略) (略) 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 (略) 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略) 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 (略) 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 (略) 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 (略) 成员,其已 (略) 为无效。 (略) 文件 (略) 成员 (略) 确 (略) 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 (略) 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 (略)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3-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略)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略) 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略) 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略) 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 (略) 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 (略) 为的。 B1.3 (略) 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 (略)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的)。 B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 (略) 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 (略) 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略) 按本章第3.1.3项规定对 (略) 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B1.10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B1.11 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B1.12未按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   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 (略) 分, (略) 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 (略) 评审和判断时, (略) 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 (略) 应 (略) (略) 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 (略) 人根据情况选择): □(1)招标控制价8% ■(1)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对低于招标控制价或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8%或5%的投标报价,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 (略) 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略) 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 (略) 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三) (略) 控制价 10% (10%~15%, (略) 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投标报价确定为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报价, (略) 理。 (三)招标人可将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6% (6%~8%, (略) 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的投标报价确定为成本价,低于该成本价的为无效报价, (略) 理。 说明:C1.2项中的第(三)项应与C1.1.2项对应选择。   附件3-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 (略) 项目的 (略) 编写。   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 名 称 内 容 1 工程名称 2 建设地点 3 结构类型及层数 4 建筑面积 5 要求质量标准 6 承包方式 7 要求工期 8 招标范围 9 招标方式 1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1 投标截止时间 12 收到投标文件的数量 13 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14 资金来源 15 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16 投标保证金 17 投标有效期 18 投标文件份数 19 评标办法 20 付款方式 附表3-2: (略) 签到表 (略) 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称 专业类别 工作单位 签到时间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附表3-3: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人名称 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仅省外企业)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2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签字盖章要求 3 投标文件格式 是否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4 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的话) 是否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 5 报价唯一 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评审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4: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2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4 入湘施工登记证、入桃登记表(仅省外、县外企业)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入桃登记表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5 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建造师注册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6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7 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8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9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10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原件与投标文 (略) 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 (略) 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 (略) 评审。   附表3-5: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营业执照 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企业资质等级 是 (略) (略) 门颁发的 资质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入湘施工 登记证(仅省外企业) 省外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5 信誉 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6 关键岗位人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 专业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 专业 职称 施工员 是否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安全员 是否具有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质量员 是否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标准员 是否具有标准员岗位资格证书 机械员 是否具有机械员岗位资格证书 材料员 是否具有材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资料员 是否具有资料员岗位资格证书 社保证明 是否提供近 个 (略) (略) 保证明 在建项目情况 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以 (略) 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是否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证明 人员配备 (略) 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单位名称 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是否与投标人一致 省外企业证书真实性 省外企业岗位资格证书(由省 (略) 门颁发的)是否 (略) 查询真伪,或是否提供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其他 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补充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帐时间等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 (略) 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 (略) 评审。 附表3-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评审因素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 投标内容 (略) 范围 2 工期 (略) 文件规定是否提供正当理由说明 3 工程质量 (略) 文件规定 4 投标有效期 (略) 文件规定 5 权利义务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是否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是否出现本章前附表第2.1.4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情形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否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略) 文件要求 …… …… 评审结论 合格或不合格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7: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表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4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6 资源配备计划 合 格 不合格 7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合 格 不合格 8 施工设备 合 格 不合格 9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合 格 不合格 10 评审结论 备注: 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 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委签字/日期:   附表3-8:废标情况说明 废标情况说明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投 标 人 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 1 2 3 4 ……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9: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投标人名称 备注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3-10: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元 序号 子目名称 投标价格 算术正确 投标价 差额 有关事项备注 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报价+Σ差额)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1:信誉评审计分表 企业信誉和类似项目业绩 序 号 评审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 计分 信誉 工程获奖情况 国家级 每项鲁班奖 5 /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 3 / 省级 每项 (略) 奖工程 3 /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1 / 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0.3 / 企业信用情况 (略) 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 省级及以上 2 / 地市级 1 银行资信等级 AAA 2 / AA 1.5 A 1 (略) 为记录 企业 “ (略) 为记录” 每条 -3 “ (略) 为记录” 每条 -1 拟任项目负责人 “ (略) 为记录” 每条 -5 “ (略) 为记录” 每条 -3 2 类似项目 业绩 每项工程 (略) 政区域内的类似项目 4 / 每项工程 (略) 政区域外的类似项目 3 / 3 合计 备注:1.类似项目业绩最多加分数量合计为2个; 2.省外企业未按照要 (略) 为记录相关资料的扣5分; 3.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第二十条要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或积极参与抢险救 (略) 会责任等内容设置2—3分加分项目。 4.市(州)人民 (略) (略) (略) 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略) 乡建设厅备案审查同意后适当调整企业信誉评审项目的具体内容。 5.工程获奖情况、企业信用情况、类似项目业绩均不予加分。 附表3-12: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招标控制价 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 投标报价 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 比较结果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 结论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评 审 意 见 概 要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签 名 年 月 日   附表3-1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1)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1)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分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投标人 投标报价 最终投标价 基准价 X值 投标报价得分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4:权数取值表 权数取值表 序号 项 目 权 数 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评估法(Ⅰ) 综合评估法(Ⅱ) 1 技术标(K1) 0.15-0.25 2 项目管理机构(K2) 0.10-0.15 3 信誉(K3) 0.15-0.25 0.15 4 投标报价(K4) 0.75-0.85 0.85 附表3-15: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评委编号 单 项 评 分 技术标 项目管理机构 信誉 综合得分 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 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4)之和。 3. (略) 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 (略) 签字确认。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6: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排 序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万元) (略) 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7:中标候选人表 中标候选人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排 序 中标候选人 投标报价(万元)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签 (略) 理的事宜: (略) 全体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略)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工程质量标准: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1)规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规费中养老保险金: (大写): 元; (小写): 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3)其它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 (略) 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 (略) 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 (略) 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监理人 份,合同备案机关 份,其他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 (略) :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略) 分 合同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 (略) 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包发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 (略) 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 (略)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 (略) 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略) 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略)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 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 (略) 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 (略) 地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略)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略)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3.6 (略) 监理的工程 3.6.1 (略)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 3.6.2 发包 (略) 代表, (略) 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 (略) 的其他人员, (略) 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 (略) 职责。 3.7 (略) 管理方式 工 (略) 管理是委托监理 (略) 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 (略)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 4.2.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 (略)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略) 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略)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 (略) 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略) 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 (略)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略)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9.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 (略) 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略) 镇居民生活、 (略) 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 (略) 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略)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 (略) 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 (略) 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略)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 (略) 。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 (略) 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 (略) 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 (略) 需费用; (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 (略) (略) 工艺试验费用 (略) 试验的费用; (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4.3 现 (略) 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5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 (略)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略)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略) 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 (略) 份,其单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 (略) 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略) 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P=P0[A+{B1× }-1]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 (略) 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 计价 17.1.1 (略) 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 (略) 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略) 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 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 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 17.1.3 计价方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17.2 计量 17.2.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2.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略) 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 (略) 。 17.2.3 计量周期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 (略) 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 (略) 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略) 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 (略) 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略)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略) 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略) 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 (略)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 (略)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 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 (略)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 (略) 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略)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略) 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3.2 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17.4.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 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17.5.3.2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 (略) 担保责任。 17.6 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 (略) 。 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 (略) 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略) 竣工结算。 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 (略) 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 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审核。委 (略) 一次。 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 (略) 理。 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6.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 (略) 。 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略) 18.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18.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略) 修复。 18.6 (略) 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 (略) 工程及工 (略) ,负 (略)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略) (略) 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略)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略)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略)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 (略)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20.1.1 工程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机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4 第三者责任险 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5 其他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1.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1.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略) 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 (略)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略) 过程中,承包人未按 (略) 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 (略) 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 (略) 保证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2) (略) (略) 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 (略) 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 (略) 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施工 (略) 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 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 (略) 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 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 (略) 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 (略) 缺陷责任保修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2) (略) 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 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 (略) 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2.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6)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7)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略) 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 (略) 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 (略) 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 (略) 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 (略)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也 (略) (略) 门的 (略) 调解。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 (略) 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4.2 (略) 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4 申请调解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 (略) (略) 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 (略)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 (略) 。 24.6 仲裁或起诉 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 (略) 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略) 分 合同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词语: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 2.发包人义务 2.3 (略) 地: 发包 (略) 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3) (略) 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4) (略) 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 (略) 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5) (略) (略) 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6) (略) 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7) (略) 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8)其他: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 监理人的权力: 3.3 监理人员 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3.7 (略) 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 (略) 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 4.2.2 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 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件二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件三。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办 (略) 地专用和临 (略) 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 (略) 外运 (略) 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8.测量放线 8.1 (略)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 (略) 的时间约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略) 的安全职责: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略) 的安全职责: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9.3.3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9.4 环境保护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 11.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 (略) 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14.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15.4 变更的计价原则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 15.8 暂估价 15.8.1 暂估价的材料, (略) 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5.8.3 (略) 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 计价 17.1.3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7.2 计量 17.2.3 本工程计量周期: 17.2.5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17.6 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 18.5 (略) 18.5.1 需要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 (略) 条件的约定: 18.6 (略) 18.6.1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 (略) 的方案, (略) (略) 费用的约定: 18.7 (略) (略) 的约定: 18.8 (略) * 施工人员、设 (略) 地的约定: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责任: 20.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2)由发包人投保的 (3)由承包人投保的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 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一种 (1)向 仲裁庭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5.补充条款 (略) 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投资额(元) 主要结构型式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或供货人)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提供地点 提供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质量标准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发包人支付保函 发包人支付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承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发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 (略) 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略) 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 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 (略) 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略)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 (略) 了 (略) 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 (略) (略) 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发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 (略) 约定, (略) (略)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略) 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 (略) 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略) 称交付是指: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件五:承包人履约保函 承包人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 (略) 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 (略) 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 (略) 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 (略) 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 (略) 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略)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 (略) 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 (略) (略) 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 (略) 约定, (略) (略)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略) 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 (略) 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略) 称交付是指: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件六: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明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5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 (略) 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 (略) (略) 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八: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和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主合同和保修 (略) 缺陷责任期修复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一般为5%),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限 我方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延长缺陷责任期,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限按照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做相应的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承 (略) 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 (略) 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略)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免除。 3、我方按照本保 (略) (略) 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况的,我方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 (略) 约定, (略) (略)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和保修书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略) 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 (略) 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略) 称交付是指: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最低投标价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湘建价[ * 号文《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略) 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 (略) 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略) 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 (略) 分。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1.1 本招标文件; 2.1.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3 《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及勘误的通知》(湘建价计[2007]34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3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09]29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 (略) 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10]36号); 2.1.4 (略)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2.1.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2.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略) 价; 2.1.8 (略) 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1.9 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 (略) 细化); …… 2.2 本招标控制价由 (略) 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编制,并已报 备案。 2.3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 2.3. (略) 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 元, 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 。( (略) 文件一同发布的情形) 2.3.1 (略) 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在 上公示。 (略) 查阅,招标代 (略) 通知。( (略) 文件不在同一时间发出的情形) 2.3.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72小时前, (略) 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 (略) 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在 上公示。 (略) 查阅, (略) 通知。 2.3.3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 (1)招标控制价有关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方式;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率依据等) (2)工程总造价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其中: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 (4)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 (5)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6)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 (7)税金 (8)主要材料单价 (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10)其他 说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除第(1)项和第(2)项和第(5)项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内容必须公布外,第(3)项至第(9)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需公布的内容,第(10) (略) 控制价需公布的内容。 3.投标报价说明 3.1 (略) 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 * 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统一解释汇总及勘误的通知》(湘建价计[2007]34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3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09]29号)、《关于印发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 (略) 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的通知》(湘建价计[2010]36号); (4)企业定额, (略)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略) 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人可根据 (略) 细化); …… 3.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 (略) 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3.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 (略)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 (略)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3.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办法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3.6.2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4.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3.6.3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 (略) 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 (略) 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3.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3.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 (略) 指定落地或堆放地 (略) 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3.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 (略) 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略) 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 (略) 费用。 3.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 (略) (略) 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7.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 (略) 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 (略) 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 (略) 地及其周围环境, (略) 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 (略) 细化或增减。 3.7.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 (略) 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 (略) (略) 的责任 (略) 费用。 3.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 (略) 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3.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3.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 (略) 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3.8.3项的计日工金额。 3.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4.3.2项的报价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4.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3.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 (略) 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 (略) 的 (略) 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 (略) 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3.8.4 (略) 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 (略) (略) 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 (略) 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11 工程 (略) 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 (略) 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 (略) 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3.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 (略) 文件中约定的风 (略) 有 (略) (略) 费用。 3.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15.1 人工工资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其他说明 4.1 词语和定义 4.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 (略) 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4.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4.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 (略) 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 (略) 结算的子目。 4.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 (略) 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4.1.5 子目特征 (略) 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4.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 (略) 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4.1.7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4.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 (略) 管理、服务 (略) 管理、竣工资料 (略) 需的费用。 4.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4.2 工程量差异调整 4.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 (略) 的定义。 4.2.2 (略) 人提供的工 (略) 认真细致的复核。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 (略) 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 (略) 重新计算和校核。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 (略) (略) 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4.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4.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 (略) 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4.2.2项对工 (略) 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 (略) 人答疑和修正,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 (略) 报价时,除按照本节3.7. (略) 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 (略) 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略) 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4.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4.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 (略) 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 (略) 内的工地地面价,不 (略) 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 (略) 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 (略) 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略) 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 (略) 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4.3.3 专业工程 (略) 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 (略) 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 (略) 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4.4 其他补充说明 4.4.1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 (略) 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4.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4.3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略) 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含 %)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 (略) 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 (略) 分,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 (略)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 (略) 价)和双方合同约定确定。 (3) (略) 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4.4.4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4.5 若 (略) 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调整方法为 。 4.4.6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略) 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 (略) 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 (略) 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略) 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7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 4.4.8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5.工程量清单 5.1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工程造价 咨 询 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5.2 编制说明 编 制 说 明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制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5.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5.4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合计 注: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表4.3列表。 5.5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计算基础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项 明细详见 表5.5-1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明细详见 表5.5-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 表5.5-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 表5.5-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 表5.5-5 合计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5.5-1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5.5-2 材料暂估单价表 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5.5-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计费基数 金额(元) 备注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5.5-4 计日工表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一 人工 1 2 3 4 人工费小计 二 材料 1 2 3 4 材料费小计 三 施工机械 1 2 3 4 施工机械费小计 — 总计 注:1.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   5.5-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金额(元) 1 2 合计 说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计价软件(须通过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测评的软件)打印出的表格格式与本文件规定的格式有差异时,以计价软件打印出的表格为准。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2.图 纸(自 (略) 复制或领取)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略) 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详见施工图。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略) 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略) 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 (略) 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 (略) 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略) 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详见施工图纸 。 (略) 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详见施工图纸 。 (略) 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详见施工图纸 。 (略) 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详见施工图纸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详见施工图。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 (略) 时充分了 (略) 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 (略) 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 (略) 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略) 施工范围 本工 (略) 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土建、水电及相关安装装饰工程。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措施费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 (略) 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 (略) 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 (略) (略) 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 (略) 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 (略) 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 (略) 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 (略) 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略) (略) 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 (略) 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 (略) 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 。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 (略) 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 (略) 。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 (略) 规范、标准和规程的 (略) 。 (略) 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 (略) 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 (略) 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 (略) 入口显 (略) 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 (略) 、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 (略) 、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 (略) 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略) 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 (略) 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 (略) 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 (略) 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略) 有的 (略) 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 (略) 施工人员, (略)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 (略) 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略) 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 (略) 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 (略) 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 (略) 地(现场) (略) 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 (略) 地(现场) (略) 、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略) (略) 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 (略) 地(现场)内由其提 (略) 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 (略) 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 (略) 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略) 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 (略) 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 (略) ,承包人应立即以合 (略) 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 (略) 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 (略) 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 (略) ,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 (略) 。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 (略) 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 (略) 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 (略) 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 (略) 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 (略) 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 (略) 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 (略) 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略) 理条例》的规定,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略) (略) 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略) 有关人员可以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略) (略) 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 (略) ,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 (略) ,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略) 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 (略) 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 (略) 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 (略) 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 (略) 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 (略) 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 (略) ,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略) 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 (略) 存放和领用管理。 (略) 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 (略) 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 (略)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 (略)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 (略) 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 (略) 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 (略) 于满 (略) 门要求和正 (略) 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 (略) 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 (略) 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 (略) 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 (略) 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 (略) (略) 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 (略) 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 (略) 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 (略) (略) 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 (略) 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 (略) 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 (略) (略) 、 (略) (略) 防疫和卫生的 (略) 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 (略) 设立专门 (略) ,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 (略) 、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 (略) 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 (略) (略) 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 (略) 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 (略) 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 (略) (略) 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 (略) 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 (略) 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 (略) 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 (略) 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 (略) 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略)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 (略) 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 (略) 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 (略) 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 (略) 地(现场) (略) 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 (略) 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略) 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 (略) 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 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 (略) 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 (略) 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 (略) 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略) 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 (略) 的 (略) 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 (略) ,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 (略) (略) 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 (略) 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 (略) ,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 (略) 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 (略) 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 (略) , (略) (略) 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 (略) 。 6.7.8 承 (略) (略) (略) 防遗洒和防污染 (略) 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 (略) 清扫, (略) 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 (略) 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 (略) 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 (略) 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 (略) 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 (略) (略) 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 (略)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 (略) 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 (略) 理、 (略) 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 (略) 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 (略) 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 (略) 地(现场) (略) 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 (略) 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 (略) 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 (略) 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 (略) 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 (略) 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 (略) 出入口设立冲刷池、 (略) (略) 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 (略) 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 (略) 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 (略) 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 (略) 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 (略) 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 (略) 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 (略) 理措施; (2)施 (略) 理措施; (3)施工扬 (略) 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 (略) 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 (略) 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 (略)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 (略) 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 (略) ,控制人员、材料和设 (略) , (略) 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 (略) 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 (略) (略) 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 (略) 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 (略) 地(现场) (略) 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 (略) 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略) 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 (略) ;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 (略) (略) 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 (略) 的人员了 (略) 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 (略) 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 (略) 地(现场)提供和维 (略) (略) 门 (略) 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 (略) 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 (略) 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 (略) 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略) 有分包 (略) 雇佣工人的工资,有 (略) 会 (略) 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 (略) 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略) 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 (略) 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 (略) 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 (略) 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 。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 (略) 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 (略) 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 (略) 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 (略) 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略)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 (略) 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 (略) 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 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 (略) 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 (略) 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 (略) 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 (略) 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 (略) 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 (略) 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 (略) 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 (略) 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 (略) 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 (略) 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 (略) 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 (略) 有上述 (略) 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 (略) 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 (略) 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 (略) 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 (略) (略) 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 12.4 本条上述 (略) 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 (略) 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 (略) (略) 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 (略) 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 (略) 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 (略) 。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略) 现场取样,并送 (略) 建筑工程质量 (略) 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 (略) 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 (略) 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 (略) 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 (略) 外施工机械,台班 (略) (略) 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 (略) 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 (略) 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 (略) 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 (略) 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 (略) 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 (略) 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 (略) 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 (略) 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 (略) 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略) 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 (略) 有玻璃、磁砖、 (略) 有金属面; (4) (略) 有损坏、 (略) 有污迹、 (略) 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 (略) 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 (略) 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 (略) 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 (略) 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略)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略) 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 (略)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 (略) 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 (略) 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 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 15.3 (略)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 (略) 地(现场)进行清理: (1) (略) 地(现场) (略) 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 (略) (略) 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 (略) 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 (略) 工作。 16.其他要求 /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略) 施 (略) 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 (略) 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 (略) 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略) 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注 1 2 …… 1.3 本 (略) 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 (略) 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 (略) 中华人民 (略) 发布的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略) 分)。 一、施工质量主要适用规范有: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 * );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 * ); 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99); 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 * ); 5.《 (略) 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 * ); 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 8.《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 * ); 9.《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98—2000); 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 * ); 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 * ); 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 * );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 * ); 14.《建筑给水排水即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 ); 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 * ); 16.施工详图中 (略) 规范。 二、施工安全主要适用规范有: 1.《 (略) 临时有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88); 2.《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略) 部修订); 5.《龙门架及井架构料提开及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 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 7.《 (略) 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附件A: (略) 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详见施工图纸)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分 (略) 分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 (略) 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六、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七、资格审查资料 (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2)近年财务状况表 (7.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7.6)证件复印件 (7.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9)企业及拟任 (略) 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 (7.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 (略) 为记录发生情况 八、其他 九、承诺书 说明: 1.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Ⅰ、Ⅱ的,以上第7.1项、第7.2项、第7.4项、第7.5项可不提供。 2.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评标办法采用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以上第7.1项至第7.5项、第7.8项至第7.10项可不提供。 3.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且评标办法采用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以上第7.2项至第7.5项、第7.8项至第7.10项可不提供。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略) 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 (略) 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分部分项工程费:RMB¥: 元 措施项目费:RMB¥: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RMB¥: 元 其他项目费:RMB¥: 元 其中:暂列金额(不 (略) 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RMB¥: 元 规 费:RMB¥: 元 税 金: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略) 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 (略) 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条款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资质等级 2 工期 天数: 日历天 3 质量标准 4 保修要求 5 缺陷责任期 6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7 分包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8 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9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0 预付款额度 11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备注: (略) 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略) 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略) :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略) :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 (略) 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 (略) 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 (略) (略) 分, (略) 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 (略) 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 (略) 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 (略) 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 (略) 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本项目投 (略) 进账单复印件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性别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身份证号码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及无在建工程项目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年龄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项目负责人在 (略) 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 (略) 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提供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人员。应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安全员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还须附学历证和职称证,不需附岗位资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 。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略) 拥有的岗位资格 专业职称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注:1. (略) 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 (略) 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 (略) 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提供的拟 (略) 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 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须提供证书真 (略) 站网址或提供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   六、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拟选分包人 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 (略) 列分包仅限 (略) 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七、资格审查资料 (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人员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略)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7.2)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7.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略) 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 2.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7.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略) 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7.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类别 序号 发生时间 情况简介 证明材料索引 诉 讼 情 况 仲 裁 情 况 说明: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 (略) 为的, (略) 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7.6)证件复印件 包含: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略) 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的复印件。   (7.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7.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9)企业及拟任 (略) 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 序号 工程名称 获奖时间 奖项名称 证明材料索引 注: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 2、拟任 (略) 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 3、附工程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 (7.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 (略) 为记录发生情况 (略) 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略) 为记录情况 序号 发生时间 简要情况说明 证明材料索引 八、其他   九、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 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 (略) 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略) 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4、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 (略) 引起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略) 分 (略) 分格式 (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最低投标价法)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 (略) 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1 投标总价 2.2 编制说明 2.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2.4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2.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2.9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2.9-1 暂列金额明细表 2.9-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9-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9-4 计日工表 2.9-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2.10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按湘建价[ * 号文件《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投标报价文件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 (1) 投标总价; (2) 编制说明; (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4)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对该资料的份数、装订 (略) 要求) (7)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9) 暂列金额明细表; (10) 材料暂估单价表; (11)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2) 计日工表; (13)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4)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2.1 投标总价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2.2 编制说明 编 制 说 明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编制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2.3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 中(元) 暂估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 规费 合 计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2.4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 中 暂估价(元)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规费 (元) 合 计 注:暂 (略) 分项工程中的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2.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1.1 1.2 1.3 1.4 1.5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3 施工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 3.1 暂列金额 3.2 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计日工 3.4 总承包服务费 4 规费 4.1 工程排污费 4.2 职工教育经费 4.3 养老保险费 4.4 其他规费 5 税金 合计 注:1、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适用本汇总表。 2、其他规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及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 计   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清单编码 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消耗量标准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取费基价 动态基价 管理费 利润 合价(元) 人工费 机械费 小计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 % 人工单价: 元/工日 累计(元) 材料 费或机械费明细 主要材料、机械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材料单价 材料合计 材料暂估单价(元) 材料暂估合价(元) 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合价 其他材料费、其他机械费 元 材料费、机械费合计 元 注:1、清单综合单价=累计合价/清单数量;2、管理费或利润=数量*取费基价中的人工费(或人工费加机械费)*相应费率;3、合价=数量*动态基价小计+管理费+利润;4、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5、材料费或机械费明细栏内数据仅为一个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含量,6、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本表列项计价。 2.8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合计 注:本表适用于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按表2.6列表。   2.9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子目名称 计算基础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项 明细详见 表2.9-1 2 暂估价 2.1 材料暂估价 明细详见 表2.9-2 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明细详见 表2.9-3 3 计日工 明细详见 表2.9-4 4 总承包服务费 明细详见 表2.9-5 合计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2.9-1 暂列金额明细表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 (元) 备注 合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2.9-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注: 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2.9-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 程 名 称 工程内容 计费基数 金额(元) 备注                                                                                                 合 计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投标人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2.9-4 计日工表 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一 人工 1 2 3 4 人工费小计 二 材料 1 2 3 4 材料费小计 三 施工机械 1 2 3 4 施工机械费小计 — 总计 注:1.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投标时,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2.9-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工程名称 项目价值(元) 服务内容 费率(%) 金额(元) 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2 发包人供应材料 合计   2.10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编码 名称(材料、机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基期单价 市场单价 价差合计 备注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计价软件(须通过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测评的软件)打印出的表格格式与本文件规定的格式有差异时,以计价软件打印出的表格为准。 (略) 分 (略) 分格式 (适用于技术标为明标)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 (略) 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一、投标文件技术标按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格式自定,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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