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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汤阳桥排渍泵站工程土建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3/6/7 地区: 湖南 - 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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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湖南 
招标编号 ****** [登陆后查看] 截止日期 ****** [登陆后查看]
招标代理 ******* [登陆后查看]
招标业主 长沙***公司 [登陆后查看]

公告摘要



 
 
(略)
 招标公告

 

(略) 市轨道交通集 (略)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略) 规划位于 (略) 河畔,基地北侧靠 (略) 河风光带滨东路,东临东四线,南侧、西侧均为相临地块; 场地内地势平坦,周边道路便利,可达性强。 (略) 和拟建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25492.83㎡, (略) 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规划净用地面积:18112.72㎡ 。本项目估算约10000万元。

1、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4、招标范围:本 (略) 区室外工程(道路、室外给排水、绿化、照明、围墙、室外铺装等),管理用房(建筑、结构、室内给排水及消防、防雷接地、电气预留预埋), (略) 土建(进出水箱涵、泵站主体构筑物、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穿堤段构筑物、堤防开挖与恢复、泵站出水钢筋砼混凝土管道)等, (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它资料。

5、质量标准:合格。

6、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7、计划工期:14个月。

8、质量标准:合格。

9、保修: (略) 【 *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 (略) ,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投标人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须同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

(2)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人,其牵头方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参与方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不得双重或多重联合,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以来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

4.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 * 级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标前24个月内未发生 (略) 为记录;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项目。

拟任项目负责 (略) 为记录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 (略) 保证明。

6.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必须为 (略) 水利厅《关于 (略) 省2013年度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公示》内的企业方可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如正在申报中,则应出具 (略) 省水利厅开具的受理证明。

7.本项目以往工程业绩为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含) (略) 土建施工项目。以往工 (略) (略)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

按要求必须具备的以往工程业绩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9. (略) 市以外的投标人(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参与方)必须于开 (略) (略) 窗口(咨询电话: *** )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 (略) (略) 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 * 号《 (略) 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6 月 7 (略) (略) (www.c *** )和 (略) 公共资 (略) (www.c *** ) (略) 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汤 (略) 施工

(略) :建行 (略)

帐    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略) 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 (略) 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

4、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 (略) 投项目名称。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略) 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略)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7 月 9 日9时( (略) 时间)

2、开标及投标地点: (略) 公 (略) ( (略) 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时由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 (略) 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 (略) 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 (略)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十、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 (略) 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略) 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 (略) 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 (略) 办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EGHN *** 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招 标 人: (略) 市 (略) 中 国 长 沙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 录 卷首 招标公告 1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6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31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47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39 第五章 评标办法 51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65 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 65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4 卷首 招标公告 (略) 市轨道交通集 (略)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略) 规划位于 (略) 河畔,基地北侧靠 (略) 河风光带滨东路,东临东四线,南侧、西侧均为相临地块; 场地内地势平坦,周边道路便利,可达性强。 (略) 和拟建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25492.83㎡, (略) 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规划净用地面积:18112.72㎡ 。本项目估算约10000万元。 1、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4、招标范围:本 (略) 区室外工程(道路、室外给排水、绿化、照明、围墙、室外铺装等),管理用房(建筑、结构、室内给排水及消防、防雷接地、电气预留预埋), (略) 土建(进出水箱涵、泵站主体构筑物、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穿堤段构筑物、堤防开挖与恢复、泵站出水钢筋砼混凝土管道)等, (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它资料。 5、质量标准:合格。 6、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7、计划工期:14个月。 8、质量标准:合格。 9、保修: (略) 【 *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 (略) ,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投标人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须同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 (2)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人,其牵头方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参与方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不得双重或多重联合,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以来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 4.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 * 级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标前24个月内未发生 (略) 为记录;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项目。 拟任项目负责 (略) 为记录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 (略) 保证明。 6.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必须为 (略) 水利厅《关于 (略) 省2013年度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公示》内的企业方可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如正在申报中,则应出具 (略) 省水利厅开具的受理证明。 7.本项目以往工程业绩为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含) (略) 土建施工项目。以往工 (略) (略)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 按要求必须具备的以往工程业绩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9. (略) 市以外的投标人(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参与方)必须于开 (略) (略) 窗口(咨询电话: *** )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 (略) (略) 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 * 号《 (略) 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6 月 7 (略) (略) (www.c *** )和 (略) 公共资 (略) (www.c *** ) (略) 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汤 (略) 施工 (略) :建行 (略) 帐 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略) 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 (略) 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 4、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 (略) 投项目名称。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略) 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略)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7 月 9 日9时( (略) 时间) 2、开标及投标地点: (略) 公 (略) ( (略) 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时由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 (略) 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 (略) 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 (略)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 (略) 、 (略) 公共资 (略) 、 (略) (略) 上发布。 十、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 (略) 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略) 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 (略) 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 (略) 办理)。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省 (略) 市 (略) 县 3 建设规模 (略) 规划位于 (略) 河畔,基地北侧靠 (略) 河风光带滨东路,东临东四线,南侧、西侧均为相临地块; 场地内地势平坦,周边道路便利,可达性强。 (略) 和拟建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25492.83㎡, (略) 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 ,规划净用地面积:18112.72 ㎡ 。总投资额约15000万元,本次招标金额约10000万元。 4 质量等级 合格 5 招标范围 本 (略) 区室外工程(道路、室外给排水、绿化、照明、围墙、室外铺装等),管理用房(建筑、结构、室内给排水及消防、防雷接地、电气预留预埋), (略) 土建(进出水箱涵、泵站主体构筑物、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穿堤段构筑物、堤防开挖与恢复、泵站出水钢筋砼混凝土管道)等, (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它资料。 6 计划工期 14个月。 7 资金来源 自筹及财政资金 8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9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12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 万元整 13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 14 现场踏勘 本次招 (略) 踏勘 1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详见投标须知第8条 16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7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略) 附资料均为彩色影印件、 (略) 附资料可为复印件);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要求胶装成册。 除资格证明材料外,同时须提供包含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8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时 间: * 日9时 ( (略) 时间) 地 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9 开标 时 间: * 日9时( (略) 时间) 地 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20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 21 招标控制价 (略) 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 (略) 上发布的信息。 22 保修 (略) 【 *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24 是否接受联合体 接受 25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根据湘建建[ * 号文的要求,投标人 (略) 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该文件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 (略) ,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本项 (略) 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略)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注:另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须将拷贝了投标文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表》和《投标人业绩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的U盘 * (略) 人。 26 奖项加分 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评标办法附表四中 “工程获奖情况”,仅对市政类鲁班奖、 (略) 奖、省优质工程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和相应外省奖项加分。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27 其它注意事项 (略) (略) 、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所发布的项目信息,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 (略) 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 (略) (略) 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28 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 (略) 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略) 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 (略) 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 (略) 办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指 (略) 市 (略) ; (2)“监理人”指 (略) 市 (略) 为合同 (略) 会监理单位; (3)“投标人”指向 (略) 市 (略) 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承包人”指其投标被 (略) 市 (略) 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5)“招标文件”指由 (略) 市 (略) 发出的本文件, (略) 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6)“投标文件” (略) 文件向 (略) 市 (略) (略) 文件; (7)“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等。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工期:投标须知前附表 。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和财政资金, (略) 分资金用于本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略) 文件“ (略) ”第二条。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 (略) 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略) 5.1 本次招 (略) 踏勘。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略) 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略) (略) , (略) 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 (略) 的责任、风险和一切费用。 6、投标费用 6.1 (略) (略) 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卷 首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图纸(电子文档)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2 除7.1内容外, (略) (略) 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略) (略)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略) 文件后, (略) (略) 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以不署名的方式于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在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提出,逾时不予受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略) (略) 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略) 文件 (略) 资料, (略) 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 (略) 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略) 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8.2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略) (略) 修改。 8.3 (略)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上发布,敬请关注,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8.4 (略) (略) (略) 研究,招 (略) 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 (略) 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报价标书、 (略) 分组成,同时须提 (略) (略) 有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一份); 10.1 商务标书(具体详见第二章投 (略) 分格式。)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汇总表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六、投标承诺函 七、劳务分包资料 根据长建发[ * 号文件的要求,商务标书应提供劳务来源情况的资料(提供本单位具 (略) 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本单位与具 (略) 签订的劳务 (略) 资质证书复印件), (略) 确定。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 十一、其它资料 1、 (略) 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略) 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略) 为等方面的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 (略) 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3、企业、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应当提供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项目负责人的,则应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其为该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相关奖项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4、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 (略) 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 5、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 6、与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料。 10.2 技术标书 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三章投 (略) 分格式。 10.3 报价标书 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四章投 (略) 分格式。 报价文件必须上交电子文档二套(可包含在投标文件光盘内),计价软件要求统一采用PKPM软件。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 (略)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 (略) 规定的方式。 1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 (略) 文件予以修改,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4 计价方式:投 (略) 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工程造价表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12.5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 (略) 。人工工资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招标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 (略) 承包范围以外实 (略) (略) (略) 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 12.6 规费、税金必须严 (略) ,不得折扣、优惠。劳保基金不计入本次报价。 12.7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湘建价[ * 号文、湘建建[ * 号文件和长住建发[ *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不得低于湘建价[ * 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湘建价[ *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2.8 材料价格调整问题 12.8.1本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 (略) ),在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与招标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 (略) (略) 材料价格调整。 12.8.2投标文件有的《 (略) 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其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 (略) 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 (略) 消化。 12.8.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 (略) 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 (略) 价格结算。 12.8.4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 12.9 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报价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在变 (略) 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略) 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 * (略) 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投标须知12. (略) 。 (略) 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预算价,《 (略) 建设造价》无预算价 (略) 价格结算。 3)设计变更按政府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12. (略) 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 (略) 上发布的信息。 12.11 暂估价 本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 (略) 控制价公示时确定。 (略) 人公示的暂估价不能做任何调整。 12.12 本项目中的暂列金额, (略) 控制价公示时确定。 (略) 人公示的暂列金额不能做任何调整。 12.13电子文档必须为光盘(包括PKS和TPS两个文件),光盘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开标时与投标报价文件一并递交。 开标时请投标人自备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以防止光盘不能正常读取。 12.14本项目施工用电 (略) 解决( (略) 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 13、投标货币 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 (略) 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略) 人这种要求,而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整 15.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汤 (略) 土建施工 (略) :建行 (略) 帐 号: *** 15.3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略) 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 (略) 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 15.4 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5.5 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 (略) 投项目名称。 15.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 15.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略) 人签订了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后,按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 15.8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8.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5.8.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 (略) 串标或存在其 (略) 为的; 15.8.3 出现本须知第40.1条情况的; 15.8.4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各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 (略) ,以“正本”为准;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 同时须提供包含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1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7.3 投标文件(除证件、证明材料以外)均应采用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同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要求签字的地方不能以盖章代替)。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 “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 “投标承诺函”,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其他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只需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 投标报价文件 (略) 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委托合同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投标报价文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投标 (略) 理。 17.4 全套投标文件 (略) 间插字,如有修改, (略) 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 18、投标文件的装订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胶装成册。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9、投标文件的密封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和技术标书分别密封。 19.2 投标文件的 (略)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 19.3 清单报价光盘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后提交。 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要求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 (略) 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 (略) 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标记 20.1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 投标文件密封袋封皮内容如下( (略) 扩展): 20.3未按投标须知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 (略) 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 (略) 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 (略) 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略) 。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略) 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略) 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资格后审 24、资格后审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 * 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且装订成册(一份提交给评委, (略) 方, (略) (略) 门)。 24.2 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 (略) 开户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各类资质经年检合格) (2)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 (4)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 (略) 保证明材料; (5)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投标人在 (略) 省内在建工程情况 (略) 政监管人员在 (略) 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省外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提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6) (略) 市外企业需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7)省外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 拟任项目负责 (略) 为记录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8)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9)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其中: 联合体牵头方须附24.2条款第1 (略) 资料以及联合体牵头方以往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若联合体牵头方为 (略) 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及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 联合体参与方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证明材料。若联合体参与方为 (略) 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10)工程获奖情况等投标人获得的奖项、表彰等可能引起加分的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项不属于资格后审内容,为评标需要)。 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无在建项目证明、承诺书、省内企业(省外企业)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 (略) 保证明材料等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彩色影印件(递交给评委)中附其原件并作为资格后审条件,否则其资格后审不合格;(递交 (略) 政监管的资格后审彩色影印件中可用彩色影印件,且不作为资格后审条件)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均不给予加分; 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 (略) (略)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工程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24.3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略) 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24.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或复印件的; 24.3. (略) 投标资格条件的; 24.3. (略) 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5.2开标时,第一步开启商务文件,第二步开启报价文件,并将第二步的开标记录和 (略) 密封;进入评标阶段后,将第一步骤的开标记录表、商务、技术文 (略) ,待商务文件评审结束后,再将第二步骤的开标记录表、报价文 (略) 。 25.3 开标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和投标文件参加。其中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 (略) 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 (略)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4开标程序 25.4. (略)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并宣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25.4. (略) (略) 门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略) 资格验证; 25.4.3由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5.4.4开标时, (略) ,第一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商务文件正本中“投标汇总表( (略) 分)”的投标人全称、 (略) 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 (略) 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 (略) 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 (略) 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第二步: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报价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唱报价文件正本“投标汇总表( (略) 分)”内容)和其它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招标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 (略) 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 (略) 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 (略) 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25.4.5在开标时因不符合本须知规定而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5.4.6如果开标记录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内容有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6.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6.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6.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26.2.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6.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2.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提供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资料不一致的; 26.2.4投标人、 (略) 文件要求的; 26.2. (略) 文件要求的; 26.2. (略) 文件工期要求的; 26.2. (略) 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26.2.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26.2.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26.3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26.3.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6.3.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6.3.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26.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26.3.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26.3.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七)评标 27、 (略) 与评标 27. (略) 由随机抽取的专家人员组成, (略) 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评标原则: (略) 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的 (略) 综合评价。 27.3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27.4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 1、资格后审; 2、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 (略) 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 (略) 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略) 未按规定要 (略) 澄清的, (略) 下一阶段评标工作。 3、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4、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 (略) 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确认后 (略) 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 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 2、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 3、汇总商务、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 4、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略) (略) 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 (略) 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初步评审 29. (略) 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后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29.2评标时, (略) 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 (略) (略) 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略) 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 (略) 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 (略)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略) 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30、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 30. (略) 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 (略) 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 (略) 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 (略) 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略) 认为需要澄清的, (略) 应就具体事实 (略) 澄清。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2 (略) 有权就投标文 (略) 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略) 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 (略) 答疑和澄清。 30.3 (略) 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并将作为投 (略) 分。 30.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30.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总价、质量、 (略) 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31、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按照第五章规定的 (略) 。 32、投标报价的修正 32. (略)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 (略) 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2检查投标人的最 (略) 体现的工程造 (略) 分及人工工资单价,对最 (略) 体现的工程造 (略) 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 (略) 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33、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33. (略) 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靠前。 33.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 (略) 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 (略) 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33.3 中标原则 经公示投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无违法、 (略) 为后,招标人原则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略)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前三名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三个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 (略) 。 非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身份的投标人替补获得中标资格的,若其投标报价高于本 (略) 分被其替换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时,招标人有权对其 (略) 修正。 (八)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 (略) 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 (略) 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人确定后, (略) 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 (略) 分。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7. (略) 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 (略)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4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38.履约保证金 38.1在合同签订14天内, (略)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 38.2如果中标人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则该合同协议书无效。同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8.3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37.1款和38款的规定,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在此情况下, (略) 。 39、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 39. (略)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39. (略) 代理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 * 号文的施工服务项目取费标准的50%进行收取。在项目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及汇编资料归档后, (略) 代理缴纳。 40、其他 40.1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略) 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 (略) 为, (略) 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 (略) 为, (略) 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 (略) 为,按照不 (略) 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前替;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目的投标,并依据国家 (略) 处理。 40.2 异 (略) 理 (一)提出异议期限: (1) (略)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提出。 (3) (略) 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提交异议书的要求 异议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3)相关请求及主张;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的, (略) 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异议的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 (略) 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经补正后的异议书仍不符合上一条规定,或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5) (略) 理决定,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异议 (略) (略) 政诉讼程序的。 (四)恶意提出异 (略) 罚 (略) 项目的 (略) 理过程中,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略) 投标 (略) 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否则招标人 (略) 责任追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 (略) 罚。情节恶劣,对招标人及投标单位等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 (略) 政监管 (略) (略) (略) 罚。 40.3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0. (略) 人的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40. (略) 人的同意擅自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40. (略) 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 (略) (略) 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 (略) 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章): 姓名 拟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注 注: 1、 (略) 人;另要求投标人将拷贝了投标文件《 (略) 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电子版的U (略) 人。将依据本 (略) 人员在建情况。 2、本表情况应与 (略) 述情况一致,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而造成一切后果 (略) 承担; 3、 (略)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附件2: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项目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2 3 ……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略) 人; 2、投标人应将提交的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和 (略) 附的业绩情况按 (略) 汇总填写,本表情况应与 (略) 述情况一致,如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所造成一切后果 (略) 承担。 3、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一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汇总表, (略) 会监督。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施工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略) 分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汇总表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六、投标承诺函 七、劳务分包资料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 十一、投标人获奖情况自评分汇总表 十二、其它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 系_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营业执照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1)、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影印件 代理人 身份证影印件 注: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二(2)、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投标人适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牵头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联合体参与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注:1、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2、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 标 函 致:(招标人) : 1、 (略) 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 (略) 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 (略) 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承认投标汇总表是我方投 (略) 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内完 (略)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略) (2000)2 (略) 保修。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要求和义务。 5、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略) 分。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担保。 8、 (略) 范围的变化, (略) 人认可的材料价、 (略) 调整。 9、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作为承担责任的保证。如果不提交,招标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且可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 (略) 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 (略) ,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 (略) 。如发包人在施工时发现我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 (略) 为可单方终止合同,兑现履约担保。 投 标 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略) 名称: (略) 账号: (略) 地址: (略)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1 工期(天日历日) 天 2 保修承诺 3 质量等级 4 投标保证金 5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号 6 备 注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略) 文件要求及规定时间交纳到指定帐号,开标 (略) 到账情况。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略) 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 (略) 为联动实施办法》) (略) ,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投标承诺函 (招标人) :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 (略) 为,我单位对参与 项目的投标作出如下承诺: 1 、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 (略) 为, (略) 投入的管理、 (略) 正式在职人员; 2、参与本项目投标 (略) 关键 (略) 无在建工程项目。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承担因我方就 (略) 引起的一切后果。 3 、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评 (略) (略) 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6、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7、 (略) (略) 门、 (略) 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 (略) 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承诺函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承诺函由联合体牵头方按照格式签字并盖章。 七、劳务分包资料 劳务 (略) 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 (略)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 备注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注: 1、投标人 (略) 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 * 号文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 (略) 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 2、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相应岗位证书(安全员的上岗证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文字或框图说明)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略)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资质证书副本(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施工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等资料。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经验 项目名称 (略) 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提供2009年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完成的施工类似项目情况。 (略) 文件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相关规定。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工程信息或项目负责人信息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十一、投标人获奖情况自评分汇总表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获奖时间 加分分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说明:1、投标人获奖情况包括企业和个人奖项,并在“奖项名称”栏中分别注明; 2、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十二、其他材料 (本项无格式要求,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形式提出。) 1、 (略) 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3、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 (略) 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 4、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要求投标人通过填写这些文件,反映出投标人在技术管理上的能力,作为评审其能力的重要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标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含劳 (略) 计划和主材计划); 7、施工设备。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施工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略) 分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报价汇总表; 二、具体报价文件内容如下: 投标报价书(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1)封面 (2)投标总价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12) 材料暂估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15)不可竞争费表(含安全文明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湘建价[ * 号文件、长住建发[ * 号文件和湘建建[ * 号文件的要求,单独列出清单并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表1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1 投标总报价 (大写): (小写): 1.1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 (大写): (小写): 1.2 措施项目费 (大写): (小写): 1.2.1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 (大写): (小写): 1.3 其他项目费 (大写): (小写): 1.4 规 费 (大写): (小写): 1.5 税 金 (大写): (小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未加盖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预算但未附投标人与 (略) (略) 单位的委托协议书及被委托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的。其投标报价无效,投标 (略) 理。 2、附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说明 (一)、评标原则 (略) (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及 (略) 评议与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说明 1、本项目按照“长政办发〔2010〕21号” 和“长发改〔 *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后审。 2、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交的 (略) 评标。 (略) 评分,基准分为100分。 (略) 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略) 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 (略) 理。 3、本项目类似工程为:2009年以来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 (略) 土建施工项目。 4、本项目评审采用两阶段评审,即 (略) 资格后审和商务、技术评审, (略) 第二阶段报价评审,最后汇总投标人综合得分。 5、获奖项目加分认定: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评标办法附表四中 “工程获奖情况”,仅对市政类鲁班奖、 (略) 奖、省优质工程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和相应外省奖项加分。 6、工程获奖情况等投标人获得的奖项、表彰等可能引起加分的项目,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三)、评标程序: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 1、第一阶段 (1)资格后审; (1)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 (略) 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 (略) 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略) 未按规定要 (略) 澄清的, (略) 下一阶段评标工作。 (1)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1)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 (略) 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确认后 (略) 工作人员。 2、第二阶段 (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 (1)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1)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 (四)、评标办法 1、评标准备: (略) 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2、资格后审(见附表一): (1) (略) 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后审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 (略) 查验。 (2)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略) 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的; ② (略) 投标资格条件的; ③ (略) 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3、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的初步评审:(见附表二) 进入初步评审阶段资格性评审时,投标文 (略) 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 (4)投标人、 (略) 文件要求的; (5) (略) 文件要求的; (6)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7)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4、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见附表三、四) 5、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见附表五)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6、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见附表六) 7、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见附表七) 二、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表 序号 项 目 权 数 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评估法(Ⅰ) 综合评估法(Ⅱ) 1 技术标(K1) 0.15-0.25 符合性审查 2 商务评审(K2) 0.20-0.30 0.20-0.30 0.3 3 投标报价(K3) 0.70-0.80 0.45-0.65 0.7 三、评标表格 附表一(1)、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适用于独立投标人) 序 号 投标申请人名称 企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 负责人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授权委托人 (略) 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省外企业 结论 营业 执照 企业 资质 基本 账户 开户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往工程业绩 建造 师注 册证 B类 安全 考核 合格 证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 高 级 职 称 证 社 保 证 明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资 料 员 标准员 机 械 员 姓 名 授权委托书 社 保 证 明 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 (略) 在地 (略) (略) (略)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1 2 3 注: 1、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2、 符合打“√”,不符合打“×”。 3、 (略) 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附表一(2)、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人) 序 号 投标申请人名称 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参与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授权委托人 联合体协议书 (略) 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省外企业 结论 营业 执照 企业 资质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往工程业绩 营业 执照 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造 师注 册证 B类 安全 考核 合格 证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 高 级 职 称 证 社 保 证 明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资 料 员 标准员 机械员 姓 名 授权委托书 社 保 证 明 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 (略) 在地 (略) (略) (略)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注: 1、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2、 符合打“√”,不符合打“×”。 3、 (略) 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附表二、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不合格情况 合格/ 不合格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资格后审资料的一致性 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一致的 4 招标文件对资质要求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略) 文件要求的 5 质量 (略) 文件要求的 6 工期 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7 保修承诺 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8 报价信息 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9 其它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结果 合格/不合格 注:本表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三、技术标合格性评审表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4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6 资源配备计划 合 格 不合格 7 施工设备 合 格 不合格 8 评审结论 备 注:1. (略) 对技术 (略) 评审; 2. 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 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 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 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四、 (略) 分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计分 1 类似项 目经历 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 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2 工程获 奖情况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1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 (略) 奖工程等 3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 5 3 企业信 用加分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 6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 4 4 抢险救灾 优秀企业 (略) (略) 门认定的每次 1 受到市政府 (略) (略) 门表彰的每次 1.5 受到省 (略) 委表彰的每次 2 (略) 表彰的每次 3 5 企业通过 安全认证 省级 优秀 6 合格 4 市级 优秀 3 合格 2 6 (略) 为 记录情况 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 25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3分 投标人 (略) 为记录 75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4分 7 合 计 备注: (一)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为:2009年以来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 (略) 土建施工项目。 (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 (略) : 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2、企业及其拟任 (略) 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 (略) (略)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 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 5、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 (略) 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近5年以来,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 (略) 省、 (略) 市政府或国家、 (略) 省、 (略) (略) 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 (略) 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 (略) 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 (略) 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 (略) (略) 门或 (略) 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 (略) 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 (略) 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六) (略) 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略) 为等方面的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略) 政区域外的县级 (略) (略) 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 (略) (略) 政处罚决定, (略) 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 (略) 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 (略) 为记录等形式,均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略) 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 (略) 为记录扣分; (略) 政区域外 (略) 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 (略) 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 (略) 门公布的拖欠克扣 (略) 为为确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略) 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 (略) 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 (略) 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略) 分计分以联合体牵头方的为准, (略) 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 (略) 为记录为准。 (八)交通、 (略) 文件中明确。 (九)商务 (略) 集体评议计分。 附表五 报价文件初步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不合格条件 合格/ 不合格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 投标文件一致性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3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4 投标文件内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5 投标报价措施费用 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6 人工工资 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结果 合格/不合格 注:本表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基准价 ×100%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分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备注: 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 (略) 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 (略) 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 (略) 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 (略) 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 (略) 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略) 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 9、交通、水利项目只 (略) 计分评审。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NJS—201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略)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工程地点: (略) 省 (略) 市 发 包 人: (略) 市 (略) 承 包 人: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略) 省 (略) 市 工程内容: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大写): ; (小写): 元。 其中(1)规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本工程不计取计养老保险费。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 (小写): 元。 (3)其它约定: 。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 (略) 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 (略) 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 (略) 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 二 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一 份;副本 十 份,发包人五份,承包人 三 份,监理人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 一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 (略) : 帐号: 帐号: (略) 分 中标通知书 (略) 分 合同条款 一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 (略) 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 (略) 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 (略)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 (略) 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略) 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略)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 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 (略) 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 (略) 地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略)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略)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3.6 (略) 监理的工程 3.6.1 (略)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 3.6.2 发包 (略) 代表, (略) 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 (略) 的其他人员, (略) 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 (略) 职责。 3.7 (略) 管理方式 工 (略) 管理是委托监理 (略) 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 (略)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 4.2.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 (略)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略) 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略)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 (略) 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略) 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 (略)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略)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9.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 (略) 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略) 镇居民生活、 (略) 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 (略) 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略)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 (略) 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 (略) 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略)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 (略) 。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 (略) 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 (略) 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 (略) 需费用; (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 (略) (略) 工艺试验费用 (略) 试验的费用; (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4.3 现 (略) 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5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 (略)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略)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略) 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 (略) 份,其单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 (略) 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略) 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P=P0[A+{B1× }-1]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 (略) 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1 (略) 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 (略) 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略) 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 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 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 17.1.3 计价方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17.2 计量 17.2.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2.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略) 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 (略) 。 17.2.3 计量周期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 (略) 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 (略) 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略) 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 (略) 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略)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略) 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略) 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 (略)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 (略)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 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 (略)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 (略) 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略)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略) 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3.2 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17.4.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 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17.5.3. (略)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 (略) 担保责任。 17.6 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 (略) 。 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 (略) 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略) 竣工结算。 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 (略) 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 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审核。委 (略) 一次。 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 (略) 理。 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6.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 (略) 。 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略) 18.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18.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略) 修复。 18.6 (略) 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 (略) 工程及工 (略) ,负 (略)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略) (略) 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略)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略)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略)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 (略)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20.1.1 工程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机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4 第三者责任险 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5 其他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1.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1.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略) 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 (略)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略) 过程中,承包人未按 (略) 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 (略) 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 (略) 保证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2) (略) (略) 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 (略) 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 (略) 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施工 (略) 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 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 (略) 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 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 (略) 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 (略) 缺陷责任保修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2) (略) 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 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 (略) 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2.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6)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7)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略) 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 (略) 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 (略) 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 (略) 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 (略)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也 (略) (略) 门的 (略) 调解。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 (略) 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4.2 (略) 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4 申请调解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 (略) (略) 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 (略)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 (略) 。 24.6 仲裁或起诉 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 (略) 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二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词语: 工程管理规定: (略) 门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制度、程序、流程、规定、文件、通知、决定、指示、同意、批准、书面文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内容的要求。 (略) 门及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下发的有关规定作为本 (略) 分,承包 (略) 过程中应 (略)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条件、标准及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0)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1)合同附件及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其它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生效的约定:合同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合同签订以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2 发包人义务 2. (略) 地: 发包 (略) 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以征地红线为准。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略) 实际情况及施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3) (略) 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4) (略) 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 (略) 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略) 需的水、电、通讯等设施 (略) 解决,产权权 (略) 有,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 (略) (略) 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1)承包人应承 (略) 所需要的专用或 (略) 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款。承包人还应 (略) 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2)承包人为便于搬运工程的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 (略) 连 (略) 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 (略) 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损 (略) 索赔费用。 (6) (略) 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7) (略) 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8)其他: 1)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2)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按合同 (略)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3.3 监理人员 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此处按监理合同备案表详细填写各人员 负责范围。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按合同 (略) 。 3.6 (略) 监理的工程 3.6.1 (略)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此条不适用。 3.6.2 发包 (略) 代表, (略) 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 (略) 的其他人员, (略) 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 (略) 职责:此条不适用。 3.7 (略) 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委托监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7 (略) 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补充:(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包括弃运土对周围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 (略) 协调。 (2) (略) 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工程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承包人对各种可能 (略) 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补充:因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负荷允许的情况下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水表、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费用按成本分摊。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 (略) 的义务: (1) (略) 【 * 号令、 (略) 省湘建建【2011】3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对该 (略) 终身负责,必须提供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程的履职期间或是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后,被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失职,造成参与的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均应签订《承诺书》,并向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 (略) (略) 门递交1份《承诺书》备案、存档。(承包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录六) (2)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略) 行为、资金支付等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作为本 (略) 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措施、勒令撤换人员、调整工程内容等以确保相关要求的落实。因承包人不遵照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 (略) 办公用房及其它方便。 (4)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双方协商解决。 (5)市 (略) 地因面积范围狭小,不能建生活用房的, (略) 地 (略) 解决,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 (6)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 (略) 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7)承包人应当对施工中使 (略) 各项 (略) 检查及试验,确保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和材料质量指标的要求, (略) 代表、监理工程师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使用。 (8)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施、 (略) 计划配置驻地办公、测量、试验、交通、生活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并确保投 (略) 有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的状态、性能良好,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正常需要。若上述仪器、设备和设施不能或不足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和增加,其费用支出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略) 负责并在接到通知 (略) ,否则,发包方有权为 (略) 需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其所支出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 分包 4.2.2 任何分包必须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的工程和工作,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不适用。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此条不适用。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此条不适用。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4.5.5 (略) 人员组成 (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略) 人员组成,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更换,否则可视其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1)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2)关键岗位人员配置: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4.7.7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在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扣除,用于 (略) 欠的民工工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是本 (略) 分。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此条不适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录一。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录二。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条款第5.4.3款 修订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因交货日期延误对关键工期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长。 增第5.4.4款: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品牌、规格及型号采购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应无条件清 (略) ,已安装使用的,应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费用及工期延误, (略) 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方案应上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设施。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必须占用的临时用地申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的临时用地 (略) 解决。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办 (略) 地专用和临 (略) 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合同 (略) 。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优先使用权。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 (略) 外运 (略) 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按合同 (略) 。 8 测量放线 8.1 (略)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 (略) 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修订为:发包人有义务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并保证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略) 复核、检验,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础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和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补充: 9.1.4 发包人如果需要雇佣其它承包人分包时,应要求其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通用条款第9.2款同样的责任。 9.1.5 发包人 (略) 安全管理责任应充分授权监理人负责,并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略) 的安全职责: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补充: (1)虽然发包人对其直接分包人提出了施工安全责任要求,并在其合同中明确,但丝毫不能解除、推卸、解脱、免责其总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2)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对 (略) 安全管理方面的委托授权人有充分的权力。承包人应服从其管理。 (3)承包人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期 (略) ,定期 (略) 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素质。 (4)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搞好安全施工,并承担安 (略) 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 (略) 理,发生的费用 (略) 承担。 (5) (略) 在施工区域、施工地段的防洪抢险工作,并服从当 (略) 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6)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无特殊作业环境约定,任何作业环境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按本合同 (略) 。 9.3.3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将计划、预案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相关工作按照批复的计划、预案开展。 补充: 9.3.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略) 经理必须亲自抓保卫、治安工作, (略) 设立一名专职保卫人员,组建一支素质好、责 (略) (略) * , (略) 保卫、治安工作、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突发性事件、防自然灾害性事故的“四防”工作,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 (略) * 的管理, (略) 纠纷,防止赌博、斗殴,建立民工档案,协助疏导交通,对本施工期间内的案件、重大事故、事件及时制止,并报告发包人或当地公安机关。 9.4 环境保护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文件及 (略)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促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注:发包人有权对工期作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 考虑, (略) 支付。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修订为: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但没有影响到关键工期的、承包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发现、提醒 、建议、合理赶工)的及与本专用条款中其它条款相冲突的除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 (略) 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略) 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 此条不适用。 补充: 承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承包人为了完成合同项目总进度计划;或年、季、月进度计划;或阶段性工程形象进度;或满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略) 加快进度,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若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较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提前工期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 考虑, (略) 支付。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除因合同专用条款第11.4款外的气候原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经当 (略) 门、发包人、监理人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 (略) 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补充: (略) 、材料设备供 (略) 家、制造、加工或 (略) 地,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任何 (略) 地。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除须发包人单独委托实施的内容以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 (略) 。 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 (略) 。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修订为: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补充: (6)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 (7)省略工程(但如果被省略的工作量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的,则不算省略) 。 15.2变更权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按合同 (略) 。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 (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没有综合单价的, (略) 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而实际又发生的,执行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略) 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 * (略) 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专用条款16.1. (略) 。 (略) 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预算价,《 (略) 建设造价》无预算价的按 (略) 价格结算。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经发包人认可,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 (略) 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略) 采购的主材、设备等, (略) 家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合格。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承包人擅自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发包人将暂停计价,待承包人把材料、器材和 (略) 后才计价。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如果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拒绝接收。 (2)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客观条件要求承包人自己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承包人不应拒绝发包人这样的要求。 (3)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器材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如有必要,承包人应选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协助 (略) (略) (略) 监造、出厂验收,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略) 需费用应已含在合同价中。 15.8.3 (略) 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本合同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 (略) ),在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与招标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 (略) (略) 材料价格调整。 16.1.2投标文件有的《 (略) 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设备不适应16.1.1条款,此材料、设备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 (略) 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 (略) 消化。 16.1.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 (略) 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 (略) 价格结算。 16.1.4人工工日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发包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 (略) 承包范围以外实 (略) (略) (略) 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 16.1.5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 (略) 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按国家、 (略) 省及 (略) 市政府相关规定。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根据长建发【 * 号文 ;实施 (略) 市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 (略) 视频监控系统后按长住建发[ * 号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16条。 17.2 计量 17.2.2 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约定:(1)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日期前按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将本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程阶段进度款支付依据。如承包人不按时上报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 (2)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用电 (略) 解决( (略) 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 17.2.3 本工程计量周期:按本合同 (略) 。 17.2.5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按本合同 (略) 。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合同签订以后,且承包人已提供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额度的履约保函后, (略) 情况给予支付。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本项目取消预付款保函。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在进度款支 (略) 抵扣。从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30%时开始起扣,至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70%时抵扣完毕。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此条不适用 (4)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1)承包人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实事求是的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完整合格的申报资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略) 门对该 (略) 审核后审减率超过10%时,按省市有关文件向承包人收取该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费。 2)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按实际的工程量办理结算。 (略) 答疑会议纪要中暂定的价格,需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 (略) 政府投 (略) 、 (略) 共同认可,并报经主要领导审批。 3)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其支付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任何时候承包人不得以资金不足作为工程延误的理由。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当工作量超过合同总量的10%时开始支付进度款,支付的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竣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资料移交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剩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已办理结算的前提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4)在监理人批准的季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量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足当季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5%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完成竣工结算且办理了资料移交手续后,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 17.6.1.1修订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一套)。监理人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办理手续,承包人应 (略) 门及发包人的要求配合结算审计工作。 17.6.1.5 修订为:经 (略) 市人民政 (略) 门( (略) 政府投 (略) )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补充: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约定:按长住建发【 * 号文《 (略) 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按合同 (略) 。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参验各方签字的最后日期。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2 修订为: (略) 工程竣工前, (略) 分完工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对直接造成的损坏、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但这种使用并不视为发 (略) 分工程合格,也不免除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和质保责任。 18.5 (略) 18.5.1 需要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 (略) 条件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18.6 (略) 18.6.1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 (略) 的方案, (略) (略) 费用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18. (略) (略) 的约定: 补充: (6) (略) 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发包人另有要求,将提前通知承包人。 (7)承包 (略) 或不能在规定 (略) ,发包人有权采取暂停进度款支付等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 (8)承包人可保留其为在缺陷 (略) 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9)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临时房屋及设施,双方协商解决。 18. (略) * 施工人员、设 (略) 地的约定: (1)除了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均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 (略) 地或拆除。 (2)缺陷责任期满时, (略) 有人员和施工设备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 (略)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按双方签订的质 (略) 。 保修期限和责任: 按双方签订的质 (略) 。 20 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无 (2)由发包人投保的: 由发包人统一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保险费用不进入投标报价。 (3)由承包人投保的:承包人应(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在由发包人书面批复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本合同 (略) 。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担保 (略) ,具体见本合同文件“附录三 承包人履约保函”。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按本合同 (略) 。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补充: (6)不可抗力的延期: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 (略) 合同,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商议后,决定合同延期的时间,并通知承包人,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连续 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通过 (略) 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的问题。 (7)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之后,如果发生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 (略) 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 (略) 合同。 (8)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各自承担风险,但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已竣工程的相应款项。 22 违约 22.1.2对承 (略) 理 补充 (4)承包人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 (略) 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变更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10000 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5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重要会议的,承包人按10000元∕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格的20% (略) 人员擅自缺勤累计天数达到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略) 负责。 4)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获得鲁班奖或金杯奖而在评标阶段加分的,经发包人同意变更,承包人每变更一人次追加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5)主要设备未按 (略) 及撤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主要设备的,每缺少一台(套)按10—2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 (略) 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按1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 (6)质量、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 (略) 为情况, (略) 门要求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提出全线通报。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 (略) 为情况,未根据相关 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缴纳30000元/次•处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 3)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方可复工。 4)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且承包人仍然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缴纳15万元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 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及以上事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4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还将视情节 (略) 行为不良 (略) (略) 门。 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检查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 (略) 为及相关问题,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限期整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50万元/次的违约金。 7)严禁承 (略) 地废水和泥 (略) 理直接 (略) ;承包人必须采用规范车辆外运泥浆,对外运泥浆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车泥浆送达指定地点。承包人如有违返上述规定的,每查实一次按5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竣工结算超时限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不能在20天内按要求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每拖延一天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 (8)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发包人指示完成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延误,影响到工程总进度计划的或影响到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发包人可视情况在进度款支付时按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格1‰额度的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投标文件中的工期承诺,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元。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人延期服务,延期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则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的方式为: (略) (略) 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 发包人保留的权力 (1)土方调配 发包人保留对本项 (略) 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随时配 (略) 土石方调配。发包人将提前两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的指示。 土方外运及外接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 (略) 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如施工中未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一经发 (略) (略) 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进度协调 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略) 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需要赶工,发包人将与监理人一起对此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工作,发包人有权对其合同内 (略) 调整或解除合同。 (3)材料供应 发包人保留指定供应商供应本合同工 (略) 分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权利。以上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 (略) 为规定,其它材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 商品混凝土、钢材、防水材料等大宗材 (略) 报批管理,承包人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 (略) 开展采购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围挡 为了提升地铁施工整体形象,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发包人将对全线施工围挡的材质、规格等作统一要求,并指 (略) 家。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指 (略) 采购或租赁施工围挡,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 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 (略) (略) 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力。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5) (略) 要求、兑现投 (略)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视情节 (略) 行为不良记录信息 (略) (略) 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5.2 违约金的递交方式 违约金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递交,具体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1)承包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现金; (2)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25.3 其他 通用条款5.2.6条、8.3条、11.3条、12.2条、12.4.2条、13.1.3条、13.5.3条、13.6.2条、14.3.3条、18.4.2条、18.6.2条、19.2.3条、22.2.2条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的描述不适应于本合同。 (略) 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凡属于承包人原因(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 (略) 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约定本 (略) 【 * (略) [2000]年80号令及相关规定保修。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 (略) 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维修费用在质保金内开支或从未支付 (略) 分扣除, (略) 分由承包人支付。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 (略) (略) 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略)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6.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略) 省、 (略) 市的相关规定。 (二) (略) 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 (略) (略) 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略)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上级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附件三 (略) 市监理合同备案表 (略) 分 合同附录格式 附录一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 (或供货人)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提供地点 提供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质量标准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三 承包人履约保函 承包人履约保函 编号:(工 字)第 号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 (略) 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 (略) 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24 个月内。 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 (略) 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 (略) 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 (略) 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略)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 (略) 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 (略) (略) 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 (略) 约定, (略) (略)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略) 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 (略) 为 (略) (略) 。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略) 称交付是指:保证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并递交发包人。 (本页无正文)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录四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监管协议书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监管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 (略) ):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 (略) 乡建设厅 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 * 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以下简称“丁方”) (略)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 (略) 。 第一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 (略)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略) 门批文、 、 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 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 (略)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的帐户。 第六条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 (略) 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 (略) 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 (略) 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 (略) 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销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 (略) 、 (略) 等 (略) 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 (略) 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 (略) 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 (略) 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 (略) (略) 理。 第十四条 (略) 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 (略) 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注:安全文明费专用账号: 附录五 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名称)的 (乙方全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就合同编号为 项目合同的签约、执行、完成和质保期服务等,并以 (略)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监理人全称(公章): 监理人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授权双方身份证为彩色影印件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承诺单位 承诺人 签名 日期 单位法人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专业) 身份证号 施工人员 (专业) 身份证号 施工人员 (专业) 身份证号 质量检查员 身份证号 质量检查员 身份证号 标准员 身份证号 资料员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 (略) 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 (略) 施工。 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 (略) 分随意分包。不 (略) 工程转包或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严格按规定配 (略) 关键岗位人员, (略) 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严 (略) 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5、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6、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 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 (略) 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略) (略) 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 (略) (略) 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EGHN *** 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招 标 人: (略) 市 (略) 中 国 长 沙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 录 卷首 招标公告 1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6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31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47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39 第五章 评标办法 51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65 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 65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4 卷首 招标公告 (略) 市轨道交通集 (略)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略) 规划位于 (略) 河畔,基地北侧靠 (略) 河风光带滨东路,东临东四线,南侧、西侧均为相临地块; 场地内地势平坦,周边道路便利,可达性强。 (略) 和拟建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25492.83㎡, (略) 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规划净用地面积:18112.72㎡ 。本项目估算约10000万元。 1、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4、招标范围:本 (略) 区室外工程(道路、室外给排水、绿化、照明、围墙、室外铺装等),管理用房(建筑、结构、室内给排水及消防、防雷接地、电气预留预埋), (略) 土建(进出水箱涵、泵站主体构筑物、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穿堤段构筑物、堤防开挖与恢复、泵站出水钢筋砼混凝土管道)等, (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它资料。 5、质量标准:合格。 6、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7、计划工期:14个月。 8、质量标准:合格。 9、保修: (略) 【 *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 (略) ,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投标人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须同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 (2)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人,其牵头方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参与方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不得双重或多重联合,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以来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 4.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 * 级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标前24个月内未发生 (略) 为记录;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项目。 拟任项目负责 (略) 为记录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 (略) 保证明。 6.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必须为 (略) 水利厅《关于 (略) 省2013年度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公示》内的企业方可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如正在申报中,则应出具 (略) 省水利厅开具的受理证明。 7.本项目以往工程业绩为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含) (略) 土建施工项目。以往工 (略) (略)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 按要求必须具备的以往工程业绩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9. (略) 市以外的投标人(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参与方)必须于开 (略) (略) 窗口(咨询电话: *** )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 (略) (略) 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 * 号《 (略) 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6 月 7 (略) (略) (www.c *** )和 (略) 公共资 (略) (www.c *** ) (略) 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汤 (略) 施工 (略) :建行 (略) 帐 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略) 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 (略) 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 4、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 (略) 投项目名称。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略) 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略)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7 月 9 日9时( (略) 时间) 2、开标及投标地点: (略) 公 (略) ( (略) 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时由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 (略) 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 (略) 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 (略)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 (略) 、 (略) 公共资 (略) 、 (略) (略) 上发布。 十、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 (略) 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略) 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 (略) 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 (略) 办理)。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省 (略) 市 (略) 县 3 建设规模 (略) 规划位于 (略) 河畔,基地北侧靠 (略) 河风光带滨东路,东临东四线,南侧、西侧均为相临地块; 场地内地势平坦,周边道路便利,可达性强。 (略) 和拟建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25492.83㎡, (略) 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 ,规划净用地面积:18112.72 ㎡ 。总投资额约15000万元,本次招标金额约10000万元。 4 质量等级 合格 5 招标范围 本 (略) 区室外工程(道路、室外给排水、绿化、照明、围墙、室外铺装等),管理用房(建筑、结构、室内给排水及消防、防雷接地、电气预留预埋), (略) 土建(进出水箱涵、泵站主体构筑物、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穿堤段构筑物、堤防开挖与恢复、泵站出水钢筋砼混凝土管道)等, (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它资料。 6 计划工期 14个月。 7 资金来源 自筹及财政资金 8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9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12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 万元整 13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 14 现场踏勘 本次招 (略) 踏勘 1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详见投标须知第8条 16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7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略) 附资料均为彩色影印件、 (略) 附资料可为复印件);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要求胶装成册。 除资格证明材料外,同时须提供包含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8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时 间: * 日9时 ( (略) 时间) 地 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9 开标 时 间: * 日9时( (略) 时间) 地 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20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 21 招标控制价 (略) 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 (略) 上发布的信息。 22 保修 (略) 【 *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24 是否接受联合体 接受 25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根据湘建建[ * 号文的要求,投标人 (略) 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该文件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 (略) ,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本项 (略) 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略)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注:另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须将拷贝了投标文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表》和《投标人业绩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的U盘 * (略) 人。 26 奖项加分 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评标办法附表四中 “工程获奖情况”,仅对市政类鲁班奖、 (略) 奖、省优质工程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和相应外省奖项加分。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27 其它注意事项 (略) (略) 、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所发布的项目信息,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 (略) 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 (略) (略) 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28 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 (略) 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略) 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 (略) 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 (略) 办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指 (略) 市 (略) ; (2)“监理人”指 (略) 市 (略) 为合同 (略) 会监理单位; (3)“投标人”指向 (略) 市 (略) 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承包人”指其投标被 (略) 市 (略) 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5)“招标文件”指由 (略) 市 (略) 发出的本文件, (略) 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6)“投标文件” (略) 文件向 (略) 市 (略) (略) 文件; (7)“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等。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工期:投标须知前附表 。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和财政资金, (略) 分资金用于本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略) 文件“ (略) ”第二条。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 (略) 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略) 5.1 本次招 (略) 踏勘。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略) 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略) (略) , (略) 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 (略) 的责任、风险和一切费用。 6、投标费用 6.1 (略) (略) 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卷 首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图纸(电子文档)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2 除7.1内容外, (略) (略) 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略) (略)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略) 文件后, (略) (略) 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以不署名的方式于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在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提出,逾时不予受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略) (略) 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略) 文件 (略) 资料, (略) 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 (略) 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略) 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8.2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略) (略) 修改。 8.3 (略)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上发布,敬请关注,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8.4 (略) (略) (略) 研究,招 (略) 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 (略) 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报价标书、 (略) 分组成,同时须提 (略) (略) 有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一份); 10.1 商务标书(具体详见第二章投 (略) 分格式。)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汇总表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六、投标承诺函 七、劳务分包资料 根据长建发[ * 号文件的要求,商务标书应提供劳务来源情况的资料(提供本单位具 (略) 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本单位与具 (略) 签订的劳务 (略) 资质证书复印件), (略) 确定。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 十一、其它资料 1、 (略) 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略) 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略) 为等方面的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 (略) 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3、企业、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应当提供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项目负责人的,则应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其为该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相关奖项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4、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 (略) 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 5、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 6、与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料。 10.2 技术标书 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三章投 (略) 分格式。 10.3 报价标书 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四章投 (略) 分格式。 报价文件必须上交电子文档二套(可包含在投标文件光盘内),计价软件要求统一采用PKPM软件。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 (略)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 (略) 规定的方式。 1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 (略) 文件予以修改,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4 计价方式:投 (略) 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工程造价表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12.5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 (略) 。人工工资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招标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 (略) 承包范围以外实 (略) (略) (略) 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 12.6 规费、税金必须严 (略) ,不得折扣、优惠。劳保基金不计入本次报价。 12.7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湘建价[ * 号文、湘建建[ * 号文件和长住建发[ *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不得低于湘建价[ * 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湘建价[ *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2.8 材料价格调整问题 12.8.1本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 (略) ),在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与招标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 (略) (略) 材料价格调整。 12.8.2投标文件有的《 (略) 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其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 (略) 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 (略) 消化。 12.8.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 (略) 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 (略) 价格结算。 12.8.4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 12.9 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报价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在变 (略) 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略) 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 * (略) 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投标须知12. (略) 。 (略) 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预算价,《 (略) 建设造价》无预算价 (略) 价格结算。 3)设计变更按政府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12. (略) 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 (略) 上发布的信息。 12.11 暂估价 本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 (略) 控制价公示时确定。 (略) 人公示的暂估价不能做任何调整。 12.12 本项目中的暂列金额, (略) 控制价公示时确定。 (略) 人公示的暂列金额不能做任何调整。 12.13电子文档必须为光盘(包括PKS和TPS两个文件),光盘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开标时与投标报价文件一并递交。 开标时请投标人自备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以防止光盘不能正常读取。 12.14本项目施工用电 (略) 解决( (略) 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 13、投标货币 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 (略) 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略) 人这种要求,而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整 15.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汤 (略) 土建施工 (略) :建行 (略) 帐 号: *** 15.3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略) 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 (略) 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 15.4 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5.5 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 (略) 投项目名称。 15.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 15.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略) 人签订了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后,按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 15.8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8.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5.8.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 (略) 串标或存在其 (略) 为的; 15.8.3 出现本须知第40.1条情况的; 15.8.4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各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 (略) ,以“正本”为准;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 同时须提供包含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1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7.3 投标文件(除证件、证明材料以外)均应采用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同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要求签字的地方不能以盖章代替)。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 “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 “投标承诺函”,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其他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只需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 投标报价文件 (略) 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委托合同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投标报价文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投标 (略) 理。 17.4 全套投标文件 (略) 间插字,如有修改, (略) 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 18、投标文件的装订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胶装成册。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9、投标文件的密封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和技术标书分别密封。 19.2 投标文件的 (略)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 19.3 清单报价光盘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后提交。 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要求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 (略) 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 (略) 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标记 20.1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 投标文件密封袋封皮内容如下( (略) 扩展): 20.3未按投标须知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 (略) 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 (略) 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 (略) 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略) 。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略) 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略) 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资格后审 24、资格后审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 * 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且装订成册(一份提交给评委, (略) 方, (略) (略) 门)。 24.2 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 (略) 开户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各类资质经年检合格) (2)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 (4)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 (略) 保证明材料; (5)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投标人在 (略) 省内在建工程情况 (略) 政监管人员在 (略) 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省外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提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6) (略) 市外企业需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7)省外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 拟任项目负责 (略) 为记录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8)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9)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其中: 联合体牵头方须附24.2条款第1 (略) 资料以及联合体牵头方以往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若联合体牵头方为 (略) 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及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 联合体参与方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证明材料。若联合体参与方为 (略) 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10)工程获奖情况等投标人获得的奖项、表彰等可能引起加分的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项不属于资格后审内容,为评标需要)。 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无在建项目证明、承诺书、省内企业(省外企业)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 (略) 保证明材料等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彩色影印件(递交给评委)中附其原件并作为资格后审条件,否则其资格后审不合格;(递交 (略) 政监管的资格后审彩色影印件中可用彩色影印件,且不作为资格后审条件)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均不给予加分; 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 (略) (略)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工程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24.3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略) 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24.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或复印件的; 24.3. (略) 投标资格条件的; 24.3. (略) 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5.2开标时,第一步开启商务文件,第二步开启报价文件,并将第二步的开标记录和 (略) 密封;进入评标阶段后,将第一步骤的开标记录表、商务、技术文 (略) ,待商务文件评审结束后,再将第二步骤的开标记录表、报价文 (略) 。 25.3 开标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和投标文件参加。其中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 (略) 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 (略)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4开标程序 25.4. (略)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并宣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25.4. (略) (略) 门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略) 资格验证; 25.4.3由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5.4.4开标时, (略) ,第一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商务文件正本中“投标汇总表( (略) 分)”的投标人全称、 (略) 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 (略) 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 (略) 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 (略) 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第二步: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报价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唱报价文件正本“投标汇总表( (略) 分)”内容)和其它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招标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 (略) 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 (略) 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 (略) 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25.4.5在开标时因不符合本须知规定而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5.4.6如果开标记录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内容有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6.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6.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6.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26.2.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6.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2.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提供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资料不一致的; 26.2.4投标人、 (略) 文件要求的; 26.2. (略) 文件要求的; 26.2. (略) 文件工期要求的; 26.2. (略) 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26.2.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26.2.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26.3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26.3.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6.3.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6.3.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26.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26.3.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26.3.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七)评标 27、 (略) 与评标 27. (略) 由随机抽取的专家人员组成, (略) 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评标原则: (略) 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的 (略) 综合评价。 27.3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27.4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 1、资格后审; 2、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 (略) 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 (略) 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略) 未按规定要 (略) 澄清的, (略) 下一阶段评标工作。 3、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4、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 (略) 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确认后 (略) 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 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 2、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 3、汇总商务、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 4、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略) (略) 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 (略) 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初步评审 29. (略) 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后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29.2评标时, (略) 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 (略) (略) 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略) 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 (略) 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 (略)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略) 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30、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 30. (略) 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 (略) 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 (略) 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 (略) 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略) 认为需要澄清的, (略) 应就具体事实 (略) 澄清。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2 (略) 有权就投标文 (略) 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略) 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 (略) 答疑和澄清。 30.3 (略) 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并将作为投 (略) 分。 30.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30.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总价、质量、 (略) 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31、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按照第五章规定的 (略) 。 32、投标报价的修正 32. (略)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 (略) 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2检查投标人的最 (略) 体现的工程造 (略) 分及人工工资单价,对最 (略) 体现的工程造 (略) 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 (略) 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33、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33. (略) 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靠前。 33.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 (略) 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 (略) 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33.3 中标原则 经公示投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无违法、 (略) 为后,招标人原则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略)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前三名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三个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 (略) 。 非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身份的投标人替补获得中标资格的,若其投标报价高于本 (略) 分被其替换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时,招标人有权对其 (略) 修正。 (八)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 (略) 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 (略) 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人确定后, (略) 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 (略) 分。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7. (略) 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 (略)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4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38.履约保证金 38.1在合同签订14天内, (略)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 38.2如果中标人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则该合同协议书无效。同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8.3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37.1款和38款的规定,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在此情况下, (略) 。 39、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 39. (略)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39. (略) 代理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 * 号文的施工服务项目取费标准的50%进行收取。在项目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及汇编资料归档后, (略) 代理缴纳。 40、其他 40.1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略) 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 (略) 为, (略) 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 (略) 为, (略) 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 (略) 为,按照不 (略) 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前替;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目的投标,并依据国家 (略) 处理。 40.2 异 (略) 理 (一)提出异议期限: (1) (略)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提出。 (3) (略) 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提交异议书的要求 异议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3)相关请求及主张;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的, (略) 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异议的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 (略) 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经补正后的异议书仍不符合上一条规定,或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5) (略) 理决定,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异议 (略) (略) 政诉讼程序的。 (四)恶意提出异 (略) 罚 (略) 项目的 (略) 理过程中,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略) 投标 (略) 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否则招标人 (略) 责任追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 (略) 罚。情节恶劣,对招标人及投标单位等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 (略) 政监管 (略) (略) (略) 罚。 40.3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0. (略) 人的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40. (略) 人的同意擅自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40. (略) 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 (略) (略) 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 (略) 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章): 姓名 拟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注 注: 1、 (略) 人;另要求投标人将拷贝了投标文件《 (略) 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电子版的U (略) 人。将依据本 (略) 人员在建情况。 2、本表情况应与 (略) 述情况一致,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而造成一切后果 (略) 承担; 3、 (略)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附件2: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项目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2 3 ……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略) 人; 2、投标人应将提交的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和 (略) 附的业绩情况按 (略) 汇总填写,本表情况应与 (略) 述情况一致,如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所造成一切后果 (略) 承担。 3、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一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汇总表, (略) 会监督。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施工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略) 分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汇总表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六、投标承诺函 七、劳务分包资料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 十一、投标人获奖情况自评分汇总表 十二、其它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 系_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营业执照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1)、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影印件 代理人 身份证影印件 注: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二(2)、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投标人适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牵头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联合体参与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注:1、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2、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 标 函 致:(招标人) : 1、 (略) 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 (略) 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 (略) 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承认投标汇总表是我方投 (略) 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内完 (略)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略) (2000)2 (略) 保修。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要求和义务。 5、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略) 分。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担保。 8、 (略) 范围的变化, (略) 人认可的材料价、 (略) 调整。 9、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作为承担责任的保证。如果不提交,招标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且可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 (略) 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 (略) ,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 (略) 。如发包人在施工时发现我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 (略) 为可单方终止合同,兑现履约担保。 投 标 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略) 名称: (略) 账号: (略) 地址: (略)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1 工期(天日历日) 天 2 保修承诺 3 质量等级 4 投标保证金 5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号 6 备 注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略) 文件要求及规定时间交纳到指定帐号,开标 (略) 到账情况。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略) 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 (略) 为联动实施办法》) (略) ,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投标承诺函 (招标人) :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 (略) 为,我单位对参与 项目的投标作出如下承诺: 1 、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 (略) 为, (略) 投入的管理、 (略) 正式在职人员; 2、参与本项目投标 (略) 关键 (略) 无在建工程项目。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承担因我方就 (略) 引起的一切后果。 3 、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评 (略) (略) 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6、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7、 (略) (略) 门、 (略) 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 (略) 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承诺函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承诺函由联合体牵头方按照格式签字并盖章。   七、劳务分包资料 劳务 (略) 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 (略)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 备注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注: 1、投标人 (略) 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 * 号文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 (略) 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 2、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相应岗位证书(安全员的上岗证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文字或框图说明)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略)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资质证书副本(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施工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等资料。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经验 项目名称 (略) 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提供2009年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完成的施工类似项目情况。 (略) 文件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相关规定。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工程信息或项目负责人信息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十一、投标人获奖情况自评分汇总表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获奖时间 加分分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说明:1、投标人获奖情况包括企业和个人奖项,并在“奖项名称”栏中分别注明; 2、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十二、其他材料 (本项无格式要求,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形式提出。) 1、 (略) 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3、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 (略) 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 4、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要求投标人通过填写这些文件,反映出投标人在技术管理上的能力,作为评审其能力的重要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标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含劳 (略) 计划和主材计划); 7、施工设备。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施工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略) 分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报价汇总表; 二、具体报价文件内容如下: 投标报价书(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1)封面 (2)投标总价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12) 材料暂估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15)不可竞争费表(含安全文明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湘建价[ * 号文件、长住建发[ * 号文件和湘建建[ * 号文件的要求,单独列出清单并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表1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1 投标总报价 (大写): (小写): 1.1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 (大写): (小写): 1.2 措施项目费 (大写): (小写): 1.2.1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 (大写): (小写): 1.3 其他项目费 (大写): (小写): 1.4 规 费 (大写): (小写): 1.5 税 金 (大写): (小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未加盖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预算但未附投标人与 (略) (略) 单位的委托协议书及被委托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的。其投标报价无效,投标 (略) 理。 2、附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说明 (一)、评标原则 (略) (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及 (略) 评议与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说明 1、本项目按照“长政办发〔2010〕21号” 和“长发改〔 *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后审。 2、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交的 (略) 评标。 (略) 评分,基准分为100分。 (略) 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略) 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 (略) 理。 3、本项目类似工程为:2009年以来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 (略) 土建施工项目。 4、本项目评审采用两阶段评审,即 (略) 资格后审和商务、技术评审, (略) 第二阶段报价评审,最后汇总投标人综合得分。 5、获奖项目加分认定: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评标办法附表四中 “工程获奖情况”,仅对市政类鲁班奖、 (略) 奖、省优质工程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和相应外省奖项加分。 6、工程获奖情况等投标人获得的奖项、表彰等可能引起加分的项目,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三)、评标程序: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 1、第一阶段 (1)资格后审; (1)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 (略) 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 (略) 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略) 未按规定要 (略) 澄清的, (略) 下一阶段评标工作。 (1)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1)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 (略) 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确认后 (略) 工作人员。 2、第二阶段 (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 (1)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1)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 (四)、评标办法 1、评标准备: (略) 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2、资格后审(见附表一): (1) (略) 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后审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 (略) 查验。 (2)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略) 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的; ② (略) 投标资格条件的; ③ (略) 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3、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的初步评审:(见附表二) 进入初步评审阶段资格性评审时,投标文 (略) 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 (4)投标人、 (略) 文件要求的; (5) (略) 文件要求的; (6)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7)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4、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见附表三、四) 5、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见附表五)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6、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见附表六) 7、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见附表七) 二、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表 序号 项 目 权 数 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评估法(Ⅰ) 综合评估法(Ⅱ) 1 技术标(K1) 0.15-0.25 符合性审查 2 商务评审(K2) 0.20-0.30 0.20-0.30 0.3 3 投标报价(K3) 0.70-0.80 0.45-0.65 0.7 三、评标表格 附表一(1)、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适用于独立投标人) 序 号 投标申请人名称 企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 负责人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授权委托人 (略) 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省外企业 结论 营业 执照 企业 资质 基本 账户 开户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往工程业绩 建造 师注 册证 B类 安全 考核 合格 证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 高 级 职 称 证 社 保 证 明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资 料 员 标准员 机 械 员 姓 名 授权委托书 社 保 证 明 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 (略) 在地 (略) (略) (略)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1 2 3 注: 1、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2、 符合打“√”,不符合打“×”。 3、 (略) 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附表一(2)、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人) 序 号 投标申请人名称 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参与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授权委托人 联合体协议书 (略) 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省外企业 结论 营业 执照 企业 资质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往工程业绩 营业 执照 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造 师注 册证 B类 安全 考核 合格 证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 高 级 职 称 证 社 保 证 明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资 料 员 标准员 机械员 姓 名 授权委托书 社 保 证 明 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 (略) 在地 (略) (略) (略)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注: 1、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2、 符合打“√”,不符合打“×”。 3、 (略) 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附表二、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不合格情况 合格/ 不合格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资格后审资料的一致性 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一致的 4 招标文件对资质要求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略) 文件要求的 5 质量 (略) 文件要求的 6 工期 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7 保修承诺 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8 报价信息 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9 其它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结果 合格/不合格 注:本表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三、技术标合格性评审表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4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6 资源配备计划 合 格 不合格 7 施工设备 合 格 不合格 8 评审结论 备 注:1. (略) 对技术 (略) 评审; 2. 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 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 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 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四、 (略) 分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计分 1 类似项 目经历 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 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2 工程获 奖情况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1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 (略) 奖工程等 3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 5 3 企业信 用加分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 6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 4 4 抢险救灾 优秀企业 (略) (略) 门认定的每次 1 受到市政府 (略) (略) 门表彰的每次 1.5 受到省 (略) 委表彰的每次 2 (略) 表彰的每次 3 5 企业通过 安全认证 省级 优秀 6 合格 4 市级 优秀 3 合格 2 6 (略) 为 记录情况 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 25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3分 投标人 (略) 为记录 75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4分 7 合 计 备注: (一)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为:2009年以来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 (略) 土建施工项目。 (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 (略) : 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2、企业及其拟任 (略) 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 (略) (略)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 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 5、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 (略) 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近5年以来,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 (略) 省、 (略) 市政府或国家、 (略) 省、 (略) (略) 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 (略) 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 (略) 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 (略) 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 (略) (略) 门或 (略) 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 (略) 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 (略) 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六) (略) 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略) 为等方面的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略) 政区域外的县级 (略) (略) 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 (略) (略) 政处罚决定, (略) 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 (略) 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 (略) 为记录等形式,均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略) 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 (略) 为记录扣分; (略) 政区域外 (略) 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 (略) 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 (略) 门公布的拖欠克扣 (略) 为为确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略) 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 (略) 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 (略) 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略) 分计分以联合体牵头方的为准, (略) 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 (略) 为记录为准。 (八)交通、 (略) 文件中明确。 (九)商务 (略) 集体评议计分。 附表五 报价文件初步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不合格条件 合格/ 不合格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 投标文件一致性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3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4 投标文件内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5 投标报价措施费用 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6 人工工资 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结果 合格/不合格 注:本表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基准价 ×100%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分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备注: 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 (略) 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 (略) 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 (略) 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 (略) 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 (略) 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略) 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 9、交通、水利项目只 (略) 计分评审。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NJS—201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略)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工程地点: (略) 省 (略) 市 发 包 人: (略) 市 (略) 承 包 人: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略) 省 (略) 市 工程内容: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大写): ; (小写): 元。 其中(1)规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本工程不计取计养老保险费。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 (小写): 元。 (3)其它约定: 。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 (略) 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 (略) 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 (略) 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 二 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一 份;副本 十 份,发包人五份,承包人 三 份,监理人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 一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 (略) : 帐号: 帐号: (略) 分 中标通知书 (略) 分 合同条款 一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 (略) 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 (略) 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 (略)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 (略) 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略) 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略)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 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 (略) 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 (略) 地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略)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略)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3.6 (略) 监理的工程 3.6.1 (略)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 3.6.2 发包 (略) 代表, (略) 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 (略) 的其他人员, (略) 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 (略) 职责。 3.7 (略) 管理方式 工 (略) 管理是委托监理 (略) 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 (略)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 4.2.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 (略)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略) 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略)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 (略) 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略) 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 (略)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略)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9.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 (略) 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略) 镇居民生活、 (略) 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 (略) 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略)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 (略) 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 (略) 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略)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 (略) 。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 (略) 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 (略) 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 (略) 需费用; (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 (略) (略) 工艺试验费用 (略) 试验的费用; (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4.3 现 (略) 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5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 (略)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略)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略) 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 (略) 份,其单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 (略) 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略) 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P=P0[A+{B1× }-1]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 (略) 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1 (略) 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 (略) 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略) 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 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 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 17.1.3 计价方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17.2 计量 17.2.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2.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略) 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 (略) 。 17.2.3 计量周期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 (略) 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 (略) 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略) 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 (略) 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略)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略) 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略) 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 (略)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 (略)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 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 (略)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 (略) 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略)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略) 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3.2 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17.4.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 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17.5.3. (略)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 (略) 担保责任。 17.6 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 (略) 。 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 (略) 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略) 竣工结算。 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 (略) 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 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审核。委 (略) 一次。 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 (略) 理。 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6.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 (略) 。 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略) 18.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18.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略) 修复。 18.6 (略) 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 (略) 工程及工 (略) ,负 (略)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略) (略) 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略)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略)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略)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 (略)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20.1.1 工程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机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4 第三者责任险 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5 其他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1.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1.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略) 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 (略)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略) 过程中,承包人未按 (略) 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 (略) 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 (略) 保证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2) (略) (略) 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 (略) 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 (略) 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施工 (略) 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 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 (略) 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 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 (略) 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 (略) 缺陷责任保修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2) (略) 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 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 (略) 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2.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6)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7)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略) 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 (略) 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 (略) 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 (略) 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 (略)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也 (略) (略) 门的 (略) 调解。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 (略) 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4.2 (略) 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4 申请调解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 (略) (略) 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 (略)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 (略) 。 24.6 仲裁或起诉 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 (略) 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二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词语: 工程管理规定: (略) 门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制度、程序、流程、规定、文件、通知、决定、指示、同意、批准、书面文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内容的要求。 (略) 门及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下发的有关规定作为本 (略) 分,承包 (略) 过程中应 (略)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条件、标准及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0)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1)合同附件及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其它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生效的约定:合同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合同签订以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2 发包人义务 2. (略) 地: 发包 (略) 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以征地红线为准。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略) 实际情况及施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3) (略) 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4) (略) 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 (略) 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略) 需的水、电、通讯等设施 (略) 解决,产权权 (略) 有,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 (略) (略) 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1)承包人应承 (略) 所需要的专用或 (略) 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款。承包人还应 (略) 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2)承包人为便于搬运工程的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 (略) 连 (略) 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 (略) 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损 (略) 索赔费用。 (6) (略) 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7) (略) 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8)其他: 1)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2)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按合同 (略)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3.3 监理人员 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此处按监理合同备案表详细填写各人员 负责范围。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按合同 (略) 。 3.6 (略) 监理的工程 3.6.1 (略)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此条不适用。 3.6.2 发包 (略) 代表, (略) 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 (略) 的其他人员, (略) 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 (略) 职责:此条不适用。 3.7 (略) 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委托监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7 (略) 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补充:(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包括弃运土对周围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 (略) 协调。 (2) (略) 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工程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承包人对各种可能 (略) 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补充:因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负荷允许的情况下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水表、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费用按成本分摊。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 (略) 的义务: (1) (略) 【 * 号令、 (略) 省湘建建【2011】3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对该 (略) 终身负责,必须提供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程的履职期间或是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后,被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失职,造成参与的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均应签订《承诺书》,并向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 (略) (略) 门递交1份《承诺书》备案、存档。(承包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录六) (2)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略) 行为、资金支付等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作为本 (略) 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措施、勒令撤换人员、调整工程内容等以确保相关要求的落实。因承包人不遵照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 (略) 办公用房及其它方便。 (4)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双方协商解决。 (5)市 (略) 地因面积范围狭小,不能建生活用房的, (略) 地 (略) 解决,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 (6)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 (略) 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7)承包人应当对施工中使 (略) 各项 (略) 检查及试验,确保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和材料质量指标的要求, (略) 代表、监理工程师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使用。 (8)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施、 (略) 计划配置驻地办公、测量、试验、交通、生活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并确保投 (略) 有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的状态、性能良好,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正常需要。若上述仪器、设备和设施不能或不足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和增加,其费用支出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略) 负责并在接到通知 (略) ,否则,发包方有权为 (略) 需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其所支出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 分包 4.2.2 任何分包必须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的工程和工作,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不适用。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此条不适用。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此条不适用。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4.5.5 (略) 人员组成 (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略) 人员组成,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更换,否则可视其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1)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2)关键岗位人员配置: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4.7.7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在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扣除,用于 (略) 欠的民工工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是本 (略) 分。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此条不适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录一。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录二。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条款第5.4.3款 修订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因交货日期延误对关键工期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长。 增第5.4.4款: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品牌、规格及型号采购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应无条件清 (略) ,已安装使用的,应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费用及工期延误, (略) 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方案应上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设施。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必须占用的临时用地申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的临时用地 (略) 解决。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办 (略) 地专用和临 (略) 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合同 (略) 。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优先使用权。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 (略) 外运 (略) 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按合同 (略) 。 8 测量放线 8.1 (略)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 (略) 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修订为:发包人有义务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并保证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略) 复核、检验,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础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和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补充: 9.1.4 发包人如果需要雇佣其它承包人分包时,应要求其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通用条款第9.2款同样的责任。 9.1.5 发包人 (略) 安全管理责任应充分授权监理人负责,并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略) 的安全职责: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补充: (1)虽然发包人对其直接分包人提出了施工安全责任要求,并在其合同中明确,但丝毫不能解除、推卸、解脱、免责其总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2)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对 (略) 安全管理方面的委托授权人有充分的权力。承包人应服从其管理。 (3)承包人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期 (略) ,定期 (略) 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素质。 (4)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搞好安全施工,并承担安 (略) 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 (略) 理,发生的费用 (略) 承担。 (5) (略) 在施工区域、施工地段的防洪抢险工作,并服从当 (略) 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6)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无特殊作业环境约定,任何作业环境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按本合同 (略) 。 9.3.3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将计划、预案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相关工作按照批复的计划、预案开展。 补充: 9.3.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略) 经理必须亲自抓保卫、治安工作, (略) 设立一名专职保卫人员,组建一支素质好、责 (略) (略) * , (略) 保卫、治安工作、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突发性事件、防自然灾害性事故的“四防”工作,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 (略) * 的管理, (略) 纠纷,防止赌博、斗殴,建立民工档案,协助疏导交通,对本施工期间内的案件、重大事故、事件及时制止,并报告发包人或当地公安机关。 9.4 环境保护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文件及 (略)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促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注:发包人有权对工期作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 考虑, (略) 支付。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修订为: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但没有影响到关键工期的、承包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发现、提醒 、建议、合理赶工)的及与本专用条款中其它条款相冲突的除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 (略) 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略) 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 此条不适用。 补充: 承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承包人为了完成合同项目总进度计划;或年、季、月进度计划;或阶段性工程形象进度;或满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略) 加快进度,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若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较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提前工期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 考虑, (略) 支付。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除因合同专用条款第11.4款外的气候原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经当 (略) 门、发包人、监理人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 (略) 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补充: (略) 、材料设备供 (略) 家、制造、加工或 (略) 地,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任何 (略) 地。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除须发包人单独委托实施的内容以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 (略) 。 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 (略) 。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修订为: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补充: (6)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 (7)省略工程(但如果被省略的工作量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的,则不算省略) 。 15.2变更权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按合同 (略) 。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 (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没有综合单价的, (略) 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而实际又发生的,执行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略) 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 * (略) 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专用条款16.1. (略) 。 (略) 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预算价,《 (略) 建设造价》无预算价的按 (略) 价格结算。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经发包人认可,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 (略) 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略) 采购的主材、设备等, (略) 家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合格。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承包人擅自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发包人将暂停计价,待承包人把材料、器材和 (略) 后才计价。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如果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拒绝接收。 (2)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客观条件要求承包人自己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承包人不应拒绝发包人这样的要求。 (3)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器材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如有必要,承包人应选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协助 (略) (略) (略) 监造、出厂验收,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略) 需费用应已含在合同价中。 15.8.3 (略) 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本合同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 (略) ),在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与招标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 (略) (略) 材料价格调整。 16.1.2投标文件有的《 (略) 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设备不适应16.1.1条款,此材料、设备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 (略) 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 (略) 消化。 16.1.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 (略) 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 (略) 价格结算。 16.1.4人工工日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发包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 (略) 承包范围以外实 (略) (略) (略) 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 16.1.5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 (略) 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按国家、 (略) 省及 (略) 市政府相关规定。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根据长建发【 * 号文 ;实施 (略) 市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 (略) 视频监控系统后按长住建发[ * 号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16条。 17.2 计量 17.2.2 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约定:(1)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日期前按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将本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程阶段进度款支付依据。如承包人不按时上报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 (2)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用电 (略) 解决( (略) 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 17.2.3 本工程计量周期:按本合同 (略) 。 17.2.5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按本合同 (略) 。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合同签订以后,且承包人已提供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额度的履约保函后, (略) 情况给予支付。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本项目取消预付款保函。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在进度款支 (略) 抵扣。从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30%时开始起扣,至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70%时抵扣完毕。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此条不适用 (4)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1)承包人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实事求是的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完整合格的申报资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略) 门对该 (略) 审核后审减率超过10%时,按省市有关文件向承包人收取该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费。 2)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按实际的工程量办理结算。 (略) 答疑会议纪要中暂定的价格,需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 (略) 政府投 (略) 、 (略) 共同认可,并报经主要领导审批。 3)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其支付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任何时候承包人不得以资金不足作为工程延误的理由。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当工作量超过合同总量的10%时开始支付进度款,支付的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竣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资料移交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剩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已办理结算的前提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4)在监理人批准的季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量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足当季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5%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完成竣工结算且办理了资料移交手续后,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 17.6.1.1修订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一套)。监理人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办理手续,承包人应 (略) 门及发包人的要求配合结算审计工作。 17.6.1.5 修订为:经 (略) 市人民政 (略) 门( (略) 政府投 (略) )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补充: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约定:按长住建发【 * 号文《 (略) 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按合同 (略) 。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参验各方签字的最后日期。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2 修订为: (略) 工程竣工前, (略) 分完工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对直接造成的损坏、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但这种使用并不视为发 (略) 分工程合格,也不免除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和质保责任。 18.5 (略) 18.5.1 需要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 (略) 条件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18.6 (略) 18.6.1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 (略) 的方案, (略) (略) 费用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18. (略) (略) 的约定: 补充: (6) (略) 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发包人另有要求,将提前通知承包人。 (7)承包 (略) 或不能在规定 (略) ,发包人有权采取暂停进度款支付等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 (8)承包人可保留其为在缺陷 (略) 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9)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临时房屋及设施,双方协商解决。 18. (略) * 施工人员、设 (略) 地的约定: (1)除了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均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 (略) 地或拆除。 (2)缺陷责任期满时, (略) 有人员和施工设备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 (略)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按双方签订的质 (略) 。 保修期限和责任: 按双方签订的质 (略) 。 20 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无 (2)由发包人投保的: 由发包人统一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保险费用不进入投标报价。 (3)由承包人投保的:承包人应(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在由发包人书面批复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本合同 (略) 。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担保 (略) ,具体见本合同文件“附录三 承包人履约保函”。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按本合同 (略) 。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补充: (6)不可抗力的延期: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 (略) 合同,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商议后,决定合同延期的时间,并通知承包人,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连续 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通过 (略) 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的问题。 (7)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之后,如果发生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 (略) 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 (略) 合同。 (8)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各自承担风险,但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已竣工程的相应款项。 22 违约 22.1.2对承 (略) 理 补充 (4)承包人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 (略) 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变更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10000 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5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重要会议的,承包人按10000元∕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格的20% (略) 人员擅自缺勤累计天数达到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略) 负责。 4)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获得鲁班奖或金杯奖而在评标阶段加分的,经发包人同意变更,承包人每变更一人次追加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5)主要设备未按 (略) 及撤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主要设备的,每缺少一台(套)按10—2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 (略) 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按1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 (6)质量、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 (略) 为情况, (略) 门要求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提出全线通报。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 (略) 为情况,未根据相关 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缴纳30000元/次•处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 3)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方可复工。 4)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且承包人仍然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缴纳15万元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 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及以上事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4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还将视情节 (略) 行为不良 (略) (略) 门。 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检查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 (略) 为及相关问题,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限期整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50万元/次的违约金。 7)严禁承 (略) 地废水和泥 (略) 理直接 (略) ;承包人必须采用规范车辆外运泥浆,对外运泥浆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车泥浆送达指定地点。承包人如有违返上述规定的,每查实一次按5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竣工结算超时限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不能在20天内按要求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每拖延一天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 (8)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发包人指示完成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延误,影响到工程总进度计划的或影响到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发包人可视情况在进度款支付时按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格1‰额度的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投标文件中的工期承诺,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元。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人延期服务,延期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则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的方式为: (略) (略) 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 发包人保留的权力 (1)土方调配 发包人保留对本项 (略) 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随时配 (略) 土石方调配。发包人将提前两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的指示。 土方外运及外接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 (略) 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如施工中未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一经发 (略) (略) 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进度协调 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略) 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需要赶工,发包人将与监理人一起对此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工作,发包人有权对其合同内 (略) 调整或解除合同。 (3)材料供应 发包人保留指定供应商供应本合同工 (略) 分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权利。以上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 (略) 为规定,其它材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 商品混凝土、钢材、防水材料等大宗材 (略) 报批管理,承包人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 (略) 开展采购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围挡 为了提升地铁施工整体形象,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发包人将对全线施工围挡的材质、规格等作统一要求,并指 (略) 家。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指 (略) 采购或租赁施工围挡,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 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 (略) (略) 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力。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5) (略) 要求、兑现投 (略)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视情节 (略) 行为不良记录信息 (略) (略) 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5.2 违约金的递交方式 违约金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递交,具体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1)承包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现金; (2)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25.3 其他 通用条款5.2.6条、8.3条、11.3条、12.2条、12.4.2条、13.1.3条、13.5.3条、13.6.2条、14.3.3条、18.4.2条、18.6.2条、19.2.3条、22.2.2条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的描述不适应于本合同。 (略) 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凡属于承包人原因(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 (略) 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约定本 (略) 【 * (略) [2000]年80号令及相关规定保修。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 (略) 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维修费用在质保金内开支或从未支付 (略) 分扣除, (略) 分由承包人支付。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 (略) (略) 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略)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6.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略) 省、 (略) 市的相关规定。 (二) (略) 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 (略) (略) 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略)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上级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附件三 (略) 市监理合同备案表 (略) 分 合同附录格式 附录一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 (或供货人)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提供地点 提供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质量标准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三 承包人履约保函 承包人履约保函 编号:(工 字)第 号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 (略) 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 (略) 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24 个月内。 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 (略) 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 (略) 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 (略) 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略)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 (略) 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 (略) (略) 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 (略) 约定, (略) (略)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略) 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 (略) 为 (略) (略) 。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略) 称交付是指:保证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并递交发包人。 (本页无正文)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录四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监管协议书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监管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 (略) ):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 (略) 乡建设厅 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 * 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以下简称“丁方”) (略)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 (略) 。 第一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 (略)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略) 门批文、 、 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 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 (略)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的帐户。 第六条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 (略) 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 (略) 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 (略) 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 (略) 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销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 (略) 、 (略) 等 (略) 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 (略) 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 (略) 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 (略) 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 (略) (略) 理。 第十四条 (略) 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 (略) 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注:安全文明费专用账号: 附录五 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名称)的 (乙方全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就合同编号为 项目合同的签约、执行、完成和质保期服务等,并以 (略)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监理人全称(公章): 监理人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授权双方身份证为彩色影印件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承诺单位 承诺人 签名 日期 单位法人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专业) 身份证号 施工人员 (专业) 身份证号 施工人员 (专业) 身份证号 质量检查员 身份证号 质量检查员 身份证号 标准员 身份证号 资料员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 (略) 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 (略) 施工。 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 (略) 分随意分包。不 (略) 工程转包或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严格按规定配 (略) 关键岗位人员, (略) 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严 (略) 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5、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6、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 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 (略) 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略) (略) 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 (略) (略) 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 EGHN *** 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招 标 人: (略) 市 (略) 中 国 长 沙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 录 卷首 招标公告 1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6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31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47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39 第五章 评标办法 51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65 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 65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4 卷首 招标公告 (略) 市轨道交通集 (略) ,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一、项目概况: (略) 规划位于 (略) 河畔,基地北侧靠 (略) 河风光带滨东路,东临东四线,南侧、西侧均为相临地块; 场地内地势平坦,周边道路便利,可达性强。 (略) 和拟建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25492.83㎡, (略) 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规划净用地面积:18112.72㎡ 。本项目估算约10000万元。 1、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标段划分:划分为1个标段; 4、招标范围:本 (略) 区室外工程(道路、室外给排水、绿化、照明、围墙、室外铺装等),管理用房(建筑、结构、室内给排水及消防、防雷接地、电气预留预埋), (略) 土建(进出水箱涵、泵站主体构筑物、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穿堤段构筑物、堤防开挖与恢复、泵站出水钢筋砼混凝土管道)等, (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它资料。 5、质量标准:合格。 6、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7、计划工期:14个月。 8、质量标准:合格。 9、保修: (略) 【 *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 (略) ,营业执照年检合格; 2.投标人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须同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 (2)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形式投标人,其牵头方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参与方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含)以上资质。联合体各方不得双重或多重联合,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009年以来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 4.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 * 级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开标前24个月内未发生 (略) 为记录;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项目。 拟任项目负责 (略) 为记录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009年以来以同等职位承担过一个(含)以上以往工程业绩,且无在建 (略) 保证明。 6.资质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投标人,必须为 (略) 水利厅《关于 (略) 省2013年度政府投资水利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公示》内的企业方可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如正在申报中,则应出具 (略) 省水利厅开具的受理证明。 7.本项目以往工程业绩为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含) (略) 土建施工项目。以往工 (略) (略)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 按要求必须具备的以往工程业绩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9. (略) 市以外的投标人(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参与方)必须于开 (略) (略) 窗口(咨询电话: *** )办理《入长施工登记证》。若其中标,中标后其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到长 (略) (略) 办理备案手续。其他相关手续按长住建发[ * 号《 (略) 市入长建筑企业管理与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三、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3年 6 月 7 (略) (略) (www.c *** )和 (略) 公共资 (略) (www.c *** ) (略) 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汤 (略) 施工 (略) :建行 (略) 帐 号:4300 1792 0610 5977 8899 3、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略) 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 (略) 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 4、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5、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 (略) 投项目名称。 五、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略) 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略)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上发布,敬请投标人关注,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 7 月 9 日9时( (略) 时间) 2、开标及投标地点: (略) 公 (略) ( (略) 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4楼)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时由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加盖公章)及投标文件参加。其中 (略) 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 (略) 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 (略)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略) (略) (略) 、 (略) 公共资 (略) 、 (略) (略) 上发布。 十、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 (略) 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略) 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 (略) 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 (略) 办理)。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2 建设地点 (略) 省 (略) 市 (略) 县 3 建设规模 (略) 规划位于 (略) 河畔,基地北侧靠 (略) 河风光带滨东路,东临东四线,南侧、西侧均为相临地块; 场地内地势平坦,周边道路便利,可达性强。 (略) 和拟建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25492.83㎡, (略) 市道路控制用地:7380.11㎡ ,规划净用地面积:18112.72 ㎡ 。总投资额约15000万元,本次招标金额约10000万元。 4 质量等级 合格 5 招标范围 本 (略) 区室外工程(道路、室外给排水、绿化、照明、围墙、室外铺装等),管理用房(建筑、结构、室内给排水及消防、防雷接地、电气预留预埋), (略) 土建(进出水箱涵、泵站主体构筑物、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穿堤段构筑物、堤防开挖与恢复、泵站出水钢筋砼混凝土管道)等, (略)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其它资料。 6 计划工期 14个月。 7 资金来源 自筹及财政资金 8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9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 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12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 * 万元整 13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 14 现场踏勘 本次招 (略) 踏勘 15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详见投标须知第8条 16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7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略) 附资料均为彩色影印件、 (略) 附资料可为复印件);投标文件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要求胶装成册。 除资格证明材料外,同时须提供包含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8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时 间: * 日9时 ( (略) 时间) 地 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9 开标 时 间: * 日9时( (略) 时间) 地 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20 评标方法及标准 综合评估法 21 招标控制价 (略) 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 (略) 上发布的信息。 22 保修 (略) 【 * 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24 是否接受联合体 接受 25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根据湘建建[ * 号文的要求,投标人 (略) 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该文件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省外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 (略) ,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本项 (略) 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略)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注:另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须将拷贝了投标文件《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表》和《投标人业绩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的U盘 * (略) 人。 26 奖项加分 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评标办法附表四中 “工程获奖情况”,仅对市政类鲁班奖、 (略) 奖、省优质工程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和相应外省奖项加分。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27 其它注意事项 (略) (略) 、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所发布的项目信息,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 (略) 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 (略) (略) 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28 投标人(或联合体方)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一律以 (略) 市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公布的信息作为依据, (略) 文件规定评审为不合 (略) 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入库地点: (略) 公 (略) ( (略) 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1、 (略) 办理)。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 定义: 本招标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的意义: (1)“招标人”指 (略) 市 (略) ; (2)“监理人”指 (略) 市 (略) 为合同 (略) 会监理单位; (3)“投标人”指向 (略) 市 (略) 提交投标文件的当事人; (4)“承包人”指其投标被 (略) 市 (略) 接受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5)“招标文件”指由 (略) 市 (略) 发出的本文件, (略) 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6)“投标文件” (略) 文件向 (略) 市 (略) (略) 文件; (7)“书面函件”指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等。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 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 工期:投标须知前附表 。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和财政资金, (略) 分资金用于本项目监理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略) 文件“ (略) ”第二条。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 (略) 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 (略) 5.1 本次招 (略) 踏勘。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 (略) 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略) (略) , (略) 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 (略) 的责任、风险和一切费用。 6、投标费用 6.1 (略) (略) 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卷 首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六章 图纸(电子文档)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7.2 除7.1内容外, (略) (略) 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略) (略) 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略) 文件后, (略) (略) 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以不署名的方式于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在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提出,逾时不予受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略) (略) 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 (略) 文件 (略) 资料, (略) 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 (略) 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略) 文件及其它资料有任何疑问,应在 * 日17:00时( (略) 时间)前将疑问上传至 (略) 公共资 (略) 的答疑专区内,逾时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8.2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 (略) (略) 修改。 8.3 (略) (略) (略) 及 (略) 公共资 (略) 上发布,敬请关注, (略) 通知, (略) 人概不负责。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8.4 (略) (略) (略) 研究,招 (略) 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 投标文件和与 (略) 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 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书、报价标书、 (略) 分组成,同时须提 (略) (略) 有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一份); 10.1 商务标书(具体详见第二章投 (略) 分格式。)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汇总表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六、投标承诺函 七、劳务分包资料 根据长建发[ * 号文件的要求,商务标书应提供劳务来源情况的资料(提供本单位具 (略) 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本单位与具 (略) 签订的劳务 (略) 资质证书复印件), (略) 确定。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 十一、其它资料 1、 (略) 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略) 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略) 为等方面的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 (略) 为记录情况以发文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3、企业、项目负责人获奖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投标人应当提供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如果获奖工程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中没有载明项目负责人的,则应提供相应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业主证明等证明资料,证明其为该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相关奖项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4、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 (略) 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 5、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 6、与本项目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其他资料。 10.2 技术标书 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三章投 (略) 分格式。 10.3 报价标书 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详见第四章投 (略) 分格式。 报价文件必须上交电子文档二套(可包含在投标文件光盘内),计价软件要求统一采用PKPM软件。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 (略) (略) 提供的 (略) 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投标报价 12.1 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 (略) 规定的方式。 12.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2.3 (略) 文件予以修改,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4 计价方式:投 (略) 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报出自己的投标报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其企业成本价。工程造价表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12.5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 (略) 。人工工资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招标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 (略) 承包范围以外实 (略) (略) (略) 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 12.6 规费、税金必须严 (略) ,不得折扣、优惠。劳保基金不计入本次报价。 12.7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湘建价[ * 号文、湘建建[ * 号文件和长住建发[ *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不得低于湘建价[ * 号文件规定的费率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湘建价[ *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2.8 材料价格调整问题 12.8.1本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 (略) ),在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与招标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 (略) (略) 材料价格调整。 12.8.2投标文件有的《 (略) 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其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 (略) 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 (略) 消化。 12.8.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 (略) 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 (略) 价格结算。 12.8.4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 12.9 工程量的变更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报价中无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在变 (略) 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略) 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 * (略) 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投标须知12. (略) 。 (略) 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预算价,《 (略) 建设造价》无预算价 (略) 价格结算。 3)设计变更按政府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12. (略) 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方为有效报价。招标控制价最迟于投标截止10日前公布,请投标 (略) 上发布的信息。 12.11 暂估价 本项目中的暂估价项目, (略) 控制价公示时确定。 (略) 人公示的暂估价不能做任何调整。 12.12 本项目中的暂列金额, (略) 控制价公示时确定。 (略) 人公示的暂列金额不能做任何调整。 12.13电子文档必须为光盘(包括PKS和TPS两个文件),光盘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项目开标时与投标报价文件一并递交。 开标时请投标人自备投标报价电子文件U盘,以防止光盘不能正常读取。 12.14本项目施工用电 (略) 解决( (略) 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 13、投标货币 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 (略) 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略) 人这种要求,而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不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 * 万元整 15.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从其相应的基本存款帐户以转帐方式交纳至以下帐号: 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专户 项目名称:汤 (略) 土建施工 (略) :建行 (略) 帐 号: *** 15.3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帐, (略) 到帐为准,在开标时予以查验,请投标人携带转帐凭 (略) 备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须从联合体牵头方相应的基本存款账户以转帐方式交纳。 15.4 未按以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5.5 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帐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用途栏或备注栏 (略) 投项目名称。 15.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 15.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略) 人签订了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后,按 (略) 公 (略) 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规定退还。 15.8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5.8.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5.8.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 (略) 串标或存在其 (略) 为的; 15.8.3 出现本须知第40.1条情况的; 15.8.4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不允许提交替代方案)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7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各一份“正本”和四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 (略) ,以“正本”为准;技术标书一式五份,不分正副。 同时须提供包含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光盘和U盘各1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7.3 投标文件(除证件、证明材料以外)均应采用打印,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同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要求签字的地方不能以盖章代替)。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除 “联合体协议书”、“授权委托书”、 “投标承诺函”,必须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其他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只需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 投标报价文件 (略) 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委托合同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投标报价文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并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投标 (略) 理。 17.4 全套投标文件 (略) 间插字,如有修改, (略) 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 18、投标文件的装订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胶装成册。投 (略) 有投标文件资料的电子文件二份(U盘和光盘各一份),单独装入信封后密封,放在报价标书封包内。 19、投标文件的密封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和技术标书分别密封。 19.2 投标文件的 (略) 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或签字。 19.3 清单报价光盘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后提交。 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要求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 (略) 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 (略) 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标记 20.1 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报价标书、技术标书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 投标文件密封袋封皮内容如下( (略) 扩展): 20.3未按投标须知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 (略) 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 (略) 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 (略) 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略) 。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略) 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略) 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资格后审 24、资格后审 2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 * 份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且装订成册(一份提交给评委, (略) 方, (略) (略) 门)。 24.2 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 (略) 开户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各类资质经年检合格) (2)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 (4)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 (略) 保证明材料; (5)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投标人在 (略) 省内在建工程情况 (略) 政监管人员在 (略) 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省外 (略) 在地地市级 (略) (略) 门提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6) (略) 市外企业需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7)省外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 拟任项目负责 (略) 为记录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省外企业应当在如实反映和提供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8)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9)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其中: 联合体牵头方须附24.2条款第1 (略) 资料以及联合体牵头方以往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若联合体牵头方为 (略) 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及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材料; 联合体参与方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证明材料。若联合体参与方为 (略) 市以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10)工程获奖情况等投标人获得的奖项、表彰等可能引起加分的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项不属于资格后审内容,为评标需要)。 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真实性证明、无在建项目证明、承诺书、省内企业(省外企业)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 (略) 保证明材料等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彩色影印件(递交给评委)中附其原件并作为资格后审条件,否则其资格后审不合格;(递交 (略) 政监管的资格后审彩色影印件中可用彩色影印件,且不作为资格后审条件)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类似工程业绩和奖项,均不给予加分; 投标人应在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类似工 (略) (略) 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以上资料须同时提供;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工程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24.3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略) 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24.3.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彩色影印件或复印件的; 24.3. (略) 投标资格条件的; 24.3. (略) 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25.2开标时,第一步开启商务文件,第二步开启报价文件,并将第二步的开标记录和 (略) 密封;进入评标阶段后,将第一步骤的开标记录表、商务、技术文 (略) ,待商务文件评审结束后,再将第二步骤的开标记录表、报价文 (略) 。 25.3 开标时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投标承诺函》原件、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和投标文件参加。其中省外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为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 (略) 参加开标会议,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 (略) 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 (略)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4开标程序 25.4. (略)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核验并宣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25.4. (略) (略) 门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略) 资格验证; 25.4.3由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5.4.4开标时, (略) ,第一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商务文件正本中“投标汇总表( (略) 分)”的投标人全称、 (略) 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 (略) 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 (略) 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 (略) 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第二步: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报价文件。当众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唱报价文件正本“投标汇总表( (略) 分)”内容)和其它招标代理机构/业主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招标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 (略) 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 (略) 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 (略) 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25.4.5在开标时因不符合本须知规定而没有启封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投标人须知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撤回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5.4.6如果开标记录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内容有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6.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6.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6.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2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26.2.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6.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2.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提供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资料不一致的; 26.2.4投标人、 (略) 文件要求的; 26.2. (略) 文件要求的; 26.2. (略) 文件工期要求的; 26.2. (略) 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26.2.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26.2.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26.3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26.3.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6.3.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6.3.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26.3.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26.3.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26.3.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七)评标 27、 (略) 与评标 27. (略) 由随机抽取的专家人员组成, (略) 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评标原则: (略) 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的 (略) 综合评价。 27.3评标办法: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 27.4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 1、资格后审; 2、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 (略) 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 (略) 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略) 未按规定要 (略) 澄清的, (略) 下一阶段评标工作。 3、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4、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 (略) 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确认后 (略) 工作人员。 第二阶段 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 2、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 3、汇总商务、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 4、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 (略) (略) 施加 (略) 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 (略) 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商务文件的初步评审 29. (略) 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后审,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29.2评标时, (略) 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 (略) (略) 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略) 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略)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 (略) 文件的各项要求, (略) 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 (略) 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 (略) 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30、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 30. (略) 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 (略) 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 (略) 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 (略) 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 (略) 认为需要澄清的, (略) 应就具体事实 (略) 澄清。投标人的说明和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2 (略) 有权就投标文 (略) 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略) 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 (略) 答疑和澄清。 30.3 (略) 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并将作为投 (略) 分。 30.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30.4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总价、质量、 (略) 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31、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按照第五章规定的 (略) 。 32、投标报价的修正 32. (略)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 (略) 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2检查投标人的最 (略) 体现的工程造 (略) 分及人工工资单价,对最 (略) 体现的工程造 (略) 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 (略) 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33、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33. (略) 应当在开标后十日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则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靠前。 33.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 (略) 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 (略) 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33.3 中标原则 经公示投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无违法、 (略) 为后,招标人原则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略) 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前三名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三个中标候选人都不符合中标条件时, (略) 。 非第一名中标候选人身份的投标人替补获得中标资格的,若其投标报价高于本 (略) 分被其替换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时,招标人有权对其 (略) 修正。 (八)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 (略) 确定的中标人。 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 (略) 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中标人确定后, (略) 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36.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 (略) 分。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7. (略) 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 (略) 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 (略) 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7.4在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最后一个签署日期为合同生效日。 38.履约保证金 38.1在合同签订14天内, (略) 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 38.2如果中标人未能按约定及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则该合同协议书无效。同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8.3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37.1款和38款的规定,招标人将废除授标,在此情况下, (略) 。 39、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它 39. (略) 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 39. (略) 代理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 * 号文的施工服务项目取费标准的50%进行收取。在项目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及汇编资料归档后, (略) 代理缴纳。 40、其他 40.1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略) 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隐瞒事实、 (略) 为, (略) 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 (略) 为, (略) 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 (略) 为,按照不 (略) 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前替;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合同授予下一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目的投标,并依据国家 (略) 处理。 40.2 异 (略) 理 (一)提出异议期限: (1) (略)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略) 提出。 (3) (略) 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提交异议书的要求 异议人异议时,应当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3)相关请求及主张;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为利害关系人的, (略) 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三)异议的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 (1) (略) 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经补正后的异议书仍不符合上一条规定,或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的,异议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5) (略) 理决定,并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异议 (略) (略) 政诉讼程序的。 (四)恶意提出异 (略) 罚 (略) 项目的 (略) 理过程中,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略) 投标 (略) 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否则招标人 (略) 责任追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且在3年内禁止参与我司项 (略) 罚。情节恶劣,对招标人及投标单位等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招 (略) 政监管 (略) (略) (略) 罚。 40.3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0. (略) 人的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40. (略) 人的同意擅自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40. (略) 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以国家、省、 (略) (略) 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 (略) 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盖章): 姓名 拟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备注 注: 1、 (略) 人;另要求投标人将拷贝了投标文件《 (略) 关键岗位人员情况表》电子版的U (略) 人。将依据本 (略) 人员在建情况。 2、本表情况应与 (略) 述情况一致,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而造成一切后果 (略) 承担; 3、 (略)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附件2: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项目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备注 1 2 3 ……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 (略) 人; 2、投标人应将提交的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和 (略) 附的业绩情况按 (略) 汇总填写,本表情况应与 (略) 述情况一致,如投标人未如实、详细、正确填写本表,所造成一切后果 (略) 承担。 3、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一并公示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汇总表, (略) 会监督。   第二章 投 (略) 分格式 施工 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略) 分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汇总表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六、投标承诺函 七、劳务分包资料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 十一、投标人获奖情况自评分汇总表 十二、其它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姓名) 系_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营业执照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1)、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影印件 代理人 身份证影印件 注: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二(2)、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投标人适用)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联合体牵头方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招标人)的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合同 (略) 签署的 (略) 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联合体参与方:(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注:1、授权委托书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 2、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 标 函 致:(招标人) : 1、 (略) 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 (略) 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 (略) 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方承认投标汇总表是我方投 (略) 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内完 (略)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略) (2000)2 (略) 保修。保证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履行相应的合同责任要求和义务。 5、 (略) 文件的投标须知中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 (略) 分。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担保。 8、 (略) 范围的变化, (略) 人认可的材料价、 (略) 调整。 9、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作为承担责任的保证。如果不提交,招标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且可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投标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 (略) 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更 (略) ,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 (略) 。如发包人在施工时发现我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 (略) 为可单方终止合同,兑现履约担保。 投 标 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略) 名称: (略) 账号: (略) 地址: (略)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1 工期(天日历日) 天 2 保修承诺 3 质量等级 4 投标保证金 5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 注册证号 6 备 注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略) 文件要求及规定时间交纳到指定帐号,开标 (略) 到账情况。 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略) 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 (略) 为联动实施办法》) (略) ,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投标承诺函 (招标人) : 为了充分体现公平竞争、 (略) 为,我单位对参与 项目的投标作出如下承诺: 1 、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 (略) 为, (略) 投入的管理、 (略) 正式在职人员; 2、参与本项目投标 (略) 关键 (略) 无在建工程项目。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承担因我方就 (略) 引起的一切后果。 3 、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略) 、评 (略) (略) 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 6、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7、 (略) (略) 门、 (略) 会各界的监督,如有违反, (略) 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承诺函另需单独准备一份,开标时提交监委验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承诺函由联合体牵头方按照格式签字并盖章。   七、劳务分包资料 劳务 (略) 相应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则须出具与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单位的长期有效的劳务分包协议书 (略)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 备注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注: 1、投标人 (略) 关键岗位配备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 * 号文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对人员配备未达到本文件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本项 (略) 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 2、项目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相应岗位证书(安全员的上岗证应为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文字或框图说明)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略)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资质证书副本(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施工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提供)等资料。 十、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2009年以来以往工程业绩经验 项目名称 (略) 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提供2009年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完成的施工类似项目情况。 (略) 文件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相关规定。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签署时间为准。按要求必须具备的类似工程信息或项目负责人信息信息在以上资料中不能体现的,须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证明。若上述文件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则需提供有效的业主证明文件予以证明。   十一、投标人获奖情况自评分汇总表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获奖时间 加分分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说明:1、投标人获奖情况包括企业和个人奖项,并在“奖项名称”栏中分别注明; 2、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十二、其他材料 (本项无格式要求,需要时由投标人用文字形式提出。) 1、 (略) 市以外企业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2、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履约情况、企业信用情况、 (略) 为记录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3、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 (略) 保证明(开标截止前3个月) 4、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提供); 第三章 投 (略) 分格式 (要求投标人通过填写这些文件,反映出投标人在技术管理上的能力,作为评审其能力的重要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标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6、资源配备计划(含劳 (略) 计划和主材计划); 7、施工设备。 第四章 投 (略) 分格式 施工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投标文件内容: (略) 分 投 标 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报价汇总表; 二、具体报价文件内容如下: 投标报价书(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1)封面 (2)投标总价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5)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10)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12) 材料暂估价表 (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15)不可竞争费表(含安全文明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湘建价[ * 号文件、长住建发[ * 号文件和湘建建[ * 号文件的要求,单独列出清单并报价,且报价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表1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1 投标总报价 (大写): (小写): 1.1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 (大写): (小写): 1.2 措施项目费 (大写): (小写): 1.2.1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 (大写): (小写): 1.3 其他项目费 (大写): (小写): 1.4 规 费 (大写): (小写): 1.5 税 金 (大写): (小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未加盖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预算但未附投标人与 (略) (略) 单位的委托协议书及被委托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的。其投标报价无效,投标 (略) 理。 2、附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说明 (一)、评标原则 (略) (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及 (略) 评议与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说明 1、本项目按照“长政办发〔2010〕21号” 和“长发改〔 *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实施资格后审。 2、按照“长住建发[ * 号”文的综合评估法Ⅰ执行,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交的 (略) 评标。 (略) 评分,基准分为100分。 (略) 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略) 控制价,同时也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 (略) 理。 3、本项目类似工程为:2009年以来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 (略) 土建施工项目。 4、本项目评审采用两阶段评审,即 (略) 资格后审和商务、技术评审, (略) 第二阶段报价评审,最后汇总投标人综合得分。 5、获奖项目加分认定:根据本招标项目的规模,评标办法附表四中 “工程获奖情况”,仅对市政类鲁班奖、 (略) 奖、省优质工程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奖项和相应外省奖项加分。 6、工程获奖情况等投标人获得的奖项、表彰等可能引起加分的项目,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三)、评标程序: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 1、第一阶段 (1)资格后审; (1)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 (略) 在对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做出最终结论前,应就影响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初步审查有效性的具体事实要 (略) 澄清,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略) 未按规定要 (略) 澄清的, (略) 下一阶段评标工作。 (1)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 (1)确定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 (略) 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将进入报价评审投标人名单签字确认后 (略) 工作人员。 2、第二阶段 (1)报价文件的初步审查; (1)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 (1)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 (四)、评标办法 1、评标准备: (略) 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2、资格后审(见附表一): (1) (略) 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后审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 (略) 查验。 (2)资格后审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 (略) 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的; ② (略) 投标资格条件的; ③ (略) 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3、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的初步评审:(见附表二) 进入初步评审阶段资格性评审时,投标文 (略) 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 (4)投标人、 (略) 文件要求的; (5) (略) 文件要求的; (6)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7)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8)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9)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4、商务技术文件的详细评审;(见附表三、四) 5、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见附表五)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略) 初 (略) 理: (1)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3)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5)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6、投标报价的详细评审;(见附表六) 7、汇总商务、技术、报价的得分,得出投标人最终得分。(见附表七) 二、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表 序号 项 目 权 数 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评估法(Ⅰ) 综合评估法(Ⅱ) 1 技术标(K1) 0.15-0.25 符合性审查 2 商务评审(K2) 0.20-0.30 0.20-0.30 0.3 3 投标报价(K3) 0.70-0.80 0.45-0.65 0.7 三、评标表格 附表一(1)、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适用于独立投标人) 序 号 投标申请人名称 企业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 负责人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授权委托人 (略) 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省外企业 结论 营业 执照 企业 资质 基本 账户 开户 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往工程业绩 建造 师注 册证 B类 安全 考核 合格 证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 高 级 职 称 证 社 保 证 明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资 料 员 标准员 机 械 员 姓 名 授权委托书 社 保 证 明 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 (略) 在地 (略) (略) (略)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1 2 3 注: 1、 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2、 符合打“√”,不符合打“×”。 3、 (略) 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附表一(2)、资格后审一览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适用于联合体投标人) 序 号 投标申请人名称 联合体牵头方 联合体参与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略)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授权委托人 联合体协议书 (略) 市外企业须提供《入长施工登记证》 省外企业 结论 营业 执照 企业 资质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往工程业绩 营业 执照 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造 师注 册证 B类 安全 考核 合格 证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略) 为记录情况证明资料 高 级 职 称 证 社 保 证 明 以 往 工 程 业 绩 施工员 安全员 质量员 材料员 资 料 员 标准员 机械员 姓 名 授权委托书 社 保 证 明 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 (略) (略) 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 (略) 查询真伪,或提供由 (略) (略) 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 (略) 在地 (略) (略) (略) (略) 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注: 1、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件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属于资格后审内容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 2、 符合打“√”,不符合打“×”。 3、 (略) 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资格后审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附表二、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不合格情况 合格/ 不合格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 投标文件编制内容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内容不齐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资格后审资料的一致性 投标人名称或项目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其它条件与资格后审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不一致的 4 招标文件对资质要求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略) 文件要求的 5 质量 (略) 文件要求的 6 工期 不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 7 保修承诺 不满足招标文件保修承诺要求的 8 报价信息 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信息的 9 其它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况。 结果 合格/不合格 注:本表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三、技术标合格性评审表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4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6 资源配备计划 合 格 不合格 7 施工设备 合 格 不合格 8 评审结论 备 注:1. (略) 对技术 (略) 评审; 2. 序号中有缺项的,该项为不合格; 3.序号6、7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或一般项两项不合格的,技术标为不合格; 4.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 5.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四、 (略) 分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 审 标 准 评审计分 1 类似项 目经历 企业每项省内工程加3分,每项省外工程加2分,最多加两项工程; 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工程加3分,最多加一项工程 2 工程获 奖情况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1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或 (略) 奖工程等 3 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每项鲁班奖 5 3 企业信 用加分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 6 投标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AA的 4 4 抢险救灾 优秀企业 (略) (略) 门认定的每次 1 受到市政府 (略) (略) 门表彰的每次 1.5 受到省 (略) 委表彰的每次 2 (略) 表彰的每次 3 5 企业通过 安全认证 省级 优秀 6 合格 4 市级 优秀 3 合格 2 6 (略) 为 记录情况 拟任项目负责人 (略) 为记录 25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3分 投标人 (略) 为记录 75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 (略) 为记录扣4分 7 合 计 备注: (一)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为:2009年以来单项合同金额1500万元 (略) 土建施工项目。 (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有效期限按 (略) : 1、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以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2、企业及其拟任 (略) 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年度为准,其他奖项以上年度情况为准,凡上年度上述奖项尚未正式发文宣布的,以再上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3、企业信用等级加分以开标之日最近一次的长 (略) (略)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 4、“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表彰或认定文件从发文之日至开标之日12个月内有效。 5、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6个月,拟任项目 (略) 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24个月, (略) 为记录的相关规定计算; 6、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经历加分有效期为近5年以来,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 (三)“抢险救灾优秀企业”加分以国家、 (略) 省、 (略) 市政府或国家、 (略) 省、 (略) (略) 门的表彰或认定文件为依据,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同一抢险救灾事件受到各级表彰的按 (略) 加分。加分限于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非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如果设此奖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或水利工程,反之亦然);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 (略) 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以 (略) 奖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 (略) (略) 门或 (略) 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 (略) 奖加分;同一工程获多项奖项、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企业获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 (略) 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拟任项目负责人获上述奖项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1项。投标人未按长发改( * 号文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的、未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均不予加分。 (六) (略) 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略) 为等方面的情况。 (略) 乡建设厅发布的《湖 (略) 责 (略) 为记录》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略) 政区域外的县级 (略) (略) 门(包括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安全生 (略) (略) 政处罚决定, (略) 上公布或文件录入违法 (略) 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 (略) 为记录等形式,均 (略) 政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略) 门或机构没有同时确定其程度为一般或是严重时应当按 (略) 为记录扣分; (略) 政区域外 (略) 为记录的有效期限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计算: (略) 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文件发布的时间——网上公布的时间; (略) 门公布的拖欠克扣 (略) 为为确 (略) 为记录的依据。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 (略) 为记录,并 (略) 在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原 (略) 政处罚决定书、 (略) 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 (略) 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 (略) 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 (略) 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略) 分计分以联合体牵头方的为准, (略) 为记录扣分以联合体 (略) 为记录为准。 (八)交通、 (略) 文件中明确。 (九)商务 (略) 集体评议计分。 附表五 报价文件初步审查表 序号 评审项目 不合格条件 合格/ 不合格 1 投标文件的签字(章)和盖章 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的 2 投标文件一致性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略)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3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综合单价、包干价、 (略) 控制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 (略) 人公示的不一致的。 4 投标文件内容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 (略) 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5 投标报价措施费用 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 6 人工工资 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湖 (略) 乡建设厅湘建价【 * 号文件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 结果 合格/不合格 注:本表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附表六、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序号 项 目 评分标准 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基准价 ×100% 2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分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备注: 1、投标报价评分的组成:基准分100分。投标总报价基准分80分;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基准分10分,每项 (略) 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主要材料基准分6分,每项 (略) 取的项目个数平均分配;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基准分4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总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7、单项评分项目组成: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取5项,主要材料报价取3项,( (略) 控制价中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主要材料取前5项和3项, (略) 控制价时注明该5项工程量清单和3项材料, (略) 文件中确定)另加措施项目清单总报价作为单项评分项目。公布的主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略) 控制价,投标人不得超过,否则视为报价无效。 8、单项评分计分规则与投标总报价评分规则相同,每一单项评分最低得分为零分。 9、交通、水利项目只 (略) 计分评审。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 第七章 图纸(电子文档) 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NJS—2013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略) 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略) 市汤 (略) 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工程地点: (略) 省 (略) 市 发 包 人: (略) 市 (略) 承 包 人: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略) 省 (略) 市 工程内容: ,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大写): ; (小写): 元。 其中(1)规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本工程不计取计养老保险费。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 (小写): 元。 (3)其它约定: 。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 (略) 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 (略) 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 (略) 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 二 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 一 份;副本 十 份,发包人五份,承包人 三 份,监理人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 一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副本与正本之间存有差异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略) : (略) : 帐号: 帐号: (略) 分 中标通知书 (略) 分 合同条款 一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 (略) 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 (略) 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 (略) 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 (略) 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 (略) 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 (略) 分包 (略) 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 (略)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 (略) (略)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 (略) 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略) 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略) 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 (略) 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 (略) 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 (略)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略) 合同过程中按 (略) 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 (略) 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略) 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 (略)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 (略) 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 (略) 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略) 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 (略) 地, (略) 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 (略) 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略) 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 (略) 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 (略) 地的,应 (略)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 (略) 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 (略)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 (略)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 (略)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 (略) 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 (略)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略)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 (略)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略) 。 3.6 (略) 监理的工程 3.6.1 (略)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 3.6.2 发包 (略) 代表, (略) 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 (略) 的其他人员, (略) 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 (略) 职责。 3.7 (略) 管理方式 工 (略) 管理是委托监理 (略) 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 (略) 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 (略)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 (略) 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 (略)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略)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 4.2.1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 (略)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 (略) 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 (略) 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略) 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 (略) 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 (略) 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 (略) 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 (略)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 (略) 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 (略) 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略) 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 (略) 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 承 (略) 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略) 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 (略) 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 (略) 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 承包 (略) 地和 (略) 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略) 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 (略) 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略) 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 (略) 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 (略) 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 (略) 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略) (略) 有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 (略) (略) 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 (略) (略) 外公 (略) 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 (略) 驶,并服 (略)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略)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 (略) ,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 (略) 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 (略) 点。 (略) 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略) 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略) 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 (略) 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 (略) 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 (略) 监理人需要使 (略) 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 (略) 安全检查。 9.1.2 发包 (略) 机 (略) 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 (略) 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略) 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 (略) (略) (略) 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 (略) 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 (略) 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 (略) 镇居民生活、 (略) 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 (略) 支护,维护排水设施, (略)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 (略) 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 (略) 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 (略)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 (略) 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略) 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 (略) 。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 (略) 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 (略) 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略)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 (略)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略) 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 (略) 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略) 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 (略) 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 (略) 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 (略)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略) 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 (略) 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 (略) 的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 (略) 需费用; (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 (略) (略) 工艺试验费用 (略) 试验的费用; (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略)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略) 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4.3 现 (略) 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5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 (略) 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略) 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略)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 (略) 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 (略) 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 (略) 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 (略) 份,其单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 (略) 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略) 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 (略) 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 (略) 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略) 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略)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略) 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略) 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 (略) 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 (略)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略) 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P=P0[A+{B1× }-1]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 (略) 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略) 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 (略) 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 (略) 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略) 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 (略) 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略) 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 (略) 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 (略) 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1 (略) 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 (略) 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略) 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 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 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 17.1.3 计价方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17.2 计量 17.2.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2.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略) 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 (略) 。 17.2.3 计量周期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 (略) 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 (略) 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 (略) 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 (略) 联合测量、计量,承包 (略) ;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略) 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 (略) 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 (略) 。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 (略)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略) 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 (略) 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 (略) 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略)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略) 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 (略)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略) (略) 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3.2 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 (略)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17.4.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 (略) 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 (略) 责 (略) 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 17.5.3.1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17.5.3. (略)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 (略) 担保责任。 17.6 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 (略) 。 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 (略) 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略) 竣工结算。 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 (略) 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 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略) 机构审核。委 (略) 一次。 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 (略) 理。 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6.3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 (略)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 (略) 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 (略) 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 (略) 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 (略) 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略) 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 (略) 分。 (略) 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略) 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 (略)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 (略) 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 (略) (略) 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 (略) 。 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 (略) 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 (略) 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 (略) 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略)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 (略)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略) 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略) 18.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18.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 (略) 修复。 18.6 (略) 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 (略) 工程及工 (略) ,负 (略)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 (略) (略) 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 (略) 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 (略) 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 (略) 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略)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 (略) (略) 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略) 地内残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 (略) 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 (略) 清理; (5)监理人 (略) 地清 (略) 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略) * 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 (略) 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 (略) (略) 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 (略) (略) 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 (略) 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 (略)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 (略) ,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 (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20.1.1 工程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机 (略)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 (略) 机 (略) 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 (略) 此项保险。 20.1.4 第三者责任险 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5 其他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1.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1.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 (略) 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 (略) 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略) 过程中,承包人未按 (略) 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 (略) 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 (略) 保证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2) (略) (略) 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 (略) 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 (略) 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施工 (略) 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 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 (略) 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 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 (略) 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 (略) 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 (略) 缺陷责任保修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 (略) 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2) (略) 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 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 (略) 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2.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 (略) 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 (略) 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略)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 (略) , (略) 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 (略) 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 (略) 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 (略) 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略) 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 (略) 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 (略) 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 (略) 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 (略) 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 (略) 修补; (6)承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 (7)承包人不按 (略) 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 (略) 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略) 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 (略) 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 (略) 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 (略) 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 (略) 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略) 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 (略) 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 (略) 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 (略) 或明 (略) 或实质 (略) 合同的; (5) (略) 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略)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 (略) 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 (略) 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略) 有; (3)承包人 (略) 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 (略) 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 (略) 地。承包 (略) 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略) 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略) 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应 (略) 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 (略) 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 (略) 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 (略) 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 (略)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也 (略) (略) 门的 (略) 调解。合同当事人 (略) 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 (略) 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4.2 (略) 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 (略) 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 (略) 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4 申请调解 (略)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 (略) (略) 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 (略)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 (略)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 (略) 。 24.6 仲裁或起诉 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 (略) 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 二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新定义的词语: 工程管理规定: (略) 门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管理制度、程序、流程、规定、文件、通知、决定、指示、同意、批准、书面文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内容的要求。 (略) 门及发包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下发的有关规定作为本 (略) 分,承包 (略) 过程中应 (略)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条件、标准及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0)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它补充资料; (11)合同附件及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其它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生效的约定:合同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交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合同签订以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四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2 发包人义务 2. (略) 地: 发包 (略) 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以征地红线为准。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略) 实际情况及施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 (3) (略) 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 (4) (略) 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 (略) 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略) 需的水、电、通讯等设施 (略) 解决,产权权 (略) 有,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5) (略) (略) 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1)承包人应承 (略) 所需要的专用或 (略) 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款。承包人还应 (略) 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2)承包人为便于搬运工程的设备或临时设施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 (略) 连 (略) 的任何道路。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搬运对道路或桥梁造 (略) 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承包人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是由这种损 (略) 索赔费用。 (6) (略) 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7) (略) 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 (8)其他: 1)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2)发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按合同 (略)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职责和权力: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3.3 监理人员 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此处按监理合同备案表详细填写各人员 负责范围。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按合同 (略) 。 3.6 (略) 监理的工程 3.6.1 (略)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此条不适用。 3.6.2 发包 (略) 代表, (略) 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 (略) 的其他人员, (略) 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 (略) 职责:此条不适用。 3.7 (略) 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委托监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7 (略) 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补充:(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包括弃运土对周围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 (略) 协调。 (2) (略) 地后,承包人必须要和周边单位(包括村镇)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和周边单位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必须负责解决相关问题。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在市民中的企业形象,若因工程原因发生骚乱等对发包人有影响的重大事件,承包人要负全责,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承包人对各种可能 (略) 为按规定做好防范措施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补充:因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负荷允许的情况下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水表、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费用按成本分摊。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 (略) 的义务: (1) (略) 【 * 号令、 (略) 省湘建建【2011】3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对该 (略) 终身负责,必须提供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无论是在工程建设过程的履职期间或是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后,被发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失职,造成参与的建设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法定程序确定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均应签订《承诺书》,并向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 (略) (略) 门递交1份《承诺书》备案、存档。(承包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录六) (2)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略) 行为、资金支付等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作为本 (略) 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经济措施、勒令撤换人员、调整工程内容等以确保相关要求的落实。因承包人不遵照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及设计 (略) 办公用房及其它方便。 (4)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保留的,双方协商解决。 (5)市 (略) 地因面积范围狭小,不能建生活用房的, (略) 地 (略) 解决,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要求。 (6)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 (略) 与本工程有关的科研监测、测试及检测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7)承包人应当对施工中使 (略) 各项 (略) 检查及试验,确保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和材料质量指标的要求, (略) 代表、监理工程师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使用。 (8)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设施、 (略) 计划配置驻地办公、测量、试验、交通、生活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并确保投 (略) 有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的状态、性能良好,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正常需要。若上述仪器、设备和设施不能或不足以满足施工过程中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和增加,其费用支出均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略) 负责并在接到通知 (略) ,否则,发包方有权为 (略) 需仪器、设备、用品及其配套设施,其所支出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2 分包 4.2.2 任何分包必须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经发包人指定或批准同意的工程和工作,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分别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条不适用。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此条不适用。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此条不适用。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4.5.5 (略) 人员组成 (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 (略) 人员组成,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更换,否则可视其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1)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2)关键岗位人员配置: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补充:4.7.7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坚决杜绝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若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在进度款支付时相应扣除,用于 (略) 欠的民工工资。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是本 (略) 分。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此条不适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人、供货时间,并提交质量证明文件。详见合同附录一。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 (略)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合同附录二。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条款第5.4.3款 修订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因交货日期延误对关键工期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长。 增第5.4.4款: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品牌、规格及型号采购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应无条件清 (略) ,已安装使用的,应无条件拆除,由此造成的费用及工期延误, (略) 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方案应上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设施。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必须占用的临时用地申请手续及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的临时用地 (略) 解决。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合同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略) (略) 外设施 办 (略) 地专用和临 (略) 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取 (略) 地的专用和临 (略) 权,以及取得 (略) (略)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按合同 (略) 。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有优先使用权。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 (略) 外运 (略) 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按合同 (略) 。 8 测量放线 8.1 (略)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 (略) 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修订为:发包人有义务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并保证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略) 复核、检验,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础资料存在明显错误和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补充: 9.1.4 发包人如果需要雇佣其它承包人分包时,应要求其在安全和避免事故方面负有通用条款第9.2款同样的责任。 9.1.5 发包人 (略) 安全管理责任应充分授权监理人负责,并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略) 的安全职责: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按照相关工程 (略) 。 补充: (1)虽然发包人对其直接分包人提出了施工安全责任要求,并在其合同中明确,但丝毫不能解除、推卸、解脱、免责其总包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2)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对 (略) 安全管理方面的委托授权人有充分的权力。承包人应服从其管理。 (3)承包人应按省、市有关规定,在施工期 (略) ,定期 (略) 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素质。 (4)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搞好安全施工,并承担安 (略) 责任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略) 门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 (略) 理,发生的费用 (略) 承担。 (5) (略) 在施工区域、施工地段的防洪抢险工作,并服从当 (略) 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6)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无特殊作业环境约定,任何作业环境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 按本合同 (略) 。 9.3.3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将计划、预案提交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相关工作按照批复的计划、预案开展。 补充: 9.3.4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略) 经理必须亲自抓保卫、治安工作, (略) 设立一名专职保卫人员,组建一支素质好、责 (略) (略) * , (略) 保卫、治安工作、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突发性事件、防自然灾害性事故的“四防”工作,加强暂住人口的管理, (略) * 的管理, (略) 纠纷,防止赌博、斗殴,建立民工档案,协助疏导交通,对本施工期间内的案件、重大事故、事件及时制止,并报告发包人或当地公安机关。 9.4 环境保护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照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及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文件及 (略)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促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注:发包人有权对工期作调整,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 考虑, (略) 支付。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修订为: (略) 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但没有影响到关键工期的、承包人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发现、提醒 、建议、合理赶工)的及与本专用条款中其它条款相冲突的除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 (略) 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略) 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 此条不适用。 补充: 承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承包人为了完成合同项目总进度计划;或年、季、月进度计划;或阶段性工程形象进度;或满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 (略) 加快进度,而采取的赶工措施,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若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能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较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提前工期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 (略) 考虑, (略) 支付。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除因合同专用条款第11.4款外的气候原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及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经当 (略) 门、发包人、监理人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合格质量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 (略) 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补充: (略) 、材料设备供 (略) 家、制造、加工或 (略) 地,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任何 (略) 地。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除须发包人单独委托实施的内容以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 (略) 。 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及发包人 (略) 。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修订为: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 补充: (6)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 (7)省略工程(但如果被省略的工作量由发包人或其它承包人实施的,则不算省略) 。 15.2变更权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按合同 (略) 。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 (1)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则变更的工程量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计价。 (2)当变更的工程量,投标清单中没有综合单价的, (略) 书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工作内容而实际又发生的,执行2006年《 (略)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 (略)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2006年《 (略)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 (略) 湘建价[ * 号《 (略) 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略) 投标报价优惠率,优惠率按(公示的招标控制价-中标总价)/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百分之百的办法计算办理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按湘建价【 * (略) 人工工资单价计取;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则按专用条款16.1. (略) 。 (略) 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预算价,《 (略) 建设造价》无预算价的按 (略) 价格结算。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经发包人认可,按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 (略) 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略) 采购的主材、设备等, (略) 家必须经发包人审定合格。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承包人擅自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的,发包人将暂停计价,待承包人把材料、器材和 (略) 后才计价。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如果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拒绝接收。 (2)合同规定属于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器材和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客观条件要求承包人自己购买材料、器材和设备,承包人不应拒绝发包人这样的要求。 (3)对发包人供应材料、器材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如有必要,承包人应选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协助 (略) (略) (略) 监造、出厂验收,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略) 需费用应已含在合同价中。 15.8.3 (略) 的估价原则的约定: 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本合同土建及安装工程单项主要材料(主要材料的界定按湘建价[2008] (略) ),在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与招标控 (略) 使用的《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涨降幅度超过±3%,装饰及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涨降幅度超过±5%时,只对超出±3%(±5%) (略) (略) 材料价格调整。 16.1.2投标文件有的《 (略) 建设造价》未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设备不适应16.1.1条款,此材料、设备单价在合同履约期间不予调整, (略) 行情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由承 (略) 消化。 16.1.3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即新增材料、设备,按施工同期《 (略) 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确定,若《 (略) 建设造价》中无该预算价格, (略) 价格结算。 16.1.4人工工日单价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经发包人认可符合调整合同价款的设计变更、 (略) 承包范围以外实 (略) (略) (略) 门颁发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对新的人工工资单价(综合工资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审定的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价差。 16.1.5工程量清单内标明“固定总价承包”或“合价包干”的项目,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物价风险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合同期内其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予以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 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 (略) 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按国家、 (略) 省及 (略) 市政府相关规定。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根据长建发【 * 号文 ;实施 (略) 市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 (略) 视频监控系统后按长住建发[ * 号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16条。 17.2 计量 17.2.2 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约定:(1)承包人应按照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日期前按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对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将本月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工程阶段进度款支付依据。如承包人不按时上报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投资情况,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支付。 (2)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用电 (略) 解决( (略) 地内的外线、设备等费用),其费用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定额计算的用电量另外补助0.28元/度,进入独立费。 17.2.3 本工程计量周期:按本合同 (略) 。 17.2.5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按本合同 (略) 。 17.3 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合同签订以后,且承包人已提供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额度的履约保函后, (略) 情况给予支付。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本项目取消预付款保函。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在进度款支 (略) 抵扣。从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30%时开始起扣,至进度款累计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70%时抵扣完毕。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此条不适用 (4)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1)承包人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实事求是的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完整合格的申报资料,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略) 门对该 (略) 审核后审减率超过10%时,按省市有关文件向承包人收取该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费。 2)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的工作内容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按实际的工程量办理结算。 (略) 答疑会议纪要中暂定的价格,需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 (略) 政府投 (略) 、 (略) 共同认可,并报经主要领导审批。 3)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当月计量汇总表,填报月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在月度付款申请上签署的审核意见,其支付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任何时候承包人不得以资金不足作为工程延误的理由。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当工作量超过合同总量的10%时开始支付进度款,支付的比例为工程进度的70%,竣工结算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0%,资料移交后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剩下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已办理结算的前提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4)在监理人批准的季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量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足当季计划完成工程量的85%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 完成竣工结算且办理了资料移交手续后,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的约定: 17.6.1.1修订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必须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件一套,复印件一套)。监理人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合格的结算资料后,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办理手续,承包人应 (略) 门及发包人的要求配合结算审计工作。 17.6.1.5 修订为:经 (略) 市人民政 (略) 门( (略) 政府投 (略) )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补充: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约定:按长住建发【 * 号文《 (略) 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按合同 (略) 。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按照相关工程 (略) 。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参验各方签字的最后日期。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2 修订为: (略) 工程竣工前, (略) 分完工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对直接造成的损坏、损失由发包人负责,但这种使用并不视为发 (略) 分工程合格,也不免除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和质保责任。 18.5 (略) 18.5.1 需要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 (略) 条件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18.6 (略) 18.6.1 (略) 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 (略) 的方案, (略) (略) 费用的约定:如有,则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 18. (略) (略) 的约定: 补充: (6) (略) 应在相关工程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如发包人另有要求,将提前通知承包人。 (7)承包 (略) 或不能在规定 (略) ,发包人有权采取暂停进度款支付等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造成发包人被第三方索赔的事宜。 (8)承包人可保留其为在缺陷 (略) 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9)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临时房屋及设施,双方协商解决。 18. (略) * 施工人员、设 (略) 地的约定: (1)除了经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均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 (略) 地或拆除。 (2)缺陷责任期满时, (略) 有人员和施工设备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 (略)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按双方签订的质 (略) 。 保修期限和责任: 按双方签订的质 (略) 。 20 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无 (2)由发包人投保的: 由发包人统一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保险费用不进入投标报价。 (3)由承包人投保的:承包人应(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在由发包人书面批复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本合同 (略) 。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按照相关工程 (略) 。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担保 (略) ,具体见本合同文件“附录三 承包人履约保函”。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 (略) 保证责任的方式:此条不适用。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按本合同 (略) 。 21.3 不可抗 (略) 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 补充: (6)不可抗力的延期: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 (略) 合同,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商议后,决定合同延期的时间,并通知承包人,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连续 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通过 (略) 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的问题。 (7)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在发出中标通知之后,如果发生了双方都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况,使双方中的一方受 (略) 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毋 (略) 合同。 (8)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各自承担风险,但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已竣工程的相应款项。 22 违约 22.1.2对承 (略) 理 补充 (4)承包人项目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 (略) 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经发包人同意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变更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万元。 3)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10000 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缺勤的,承包人按5000元/天.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重要会议的,承包人按10000元∕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格的20% (略) 人员擅自缺勤累计天数达到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略) 负责。 4)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获得鲁班奖或金杯奖而在评标阶段加分的,经发包人同意变更,承包人每变更一人次追加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 (5)主要设备未按 (略) 及撤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主要设备的,每缺少一台(套)按10—2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 (略) 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按10万元/台(套)交纳违约金。 (6)质量、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 (略) 为情况, (略) 门要求整改到位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提出全线通报。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 (略) 为情况,未根据相关 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缴纳30000元/次•处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 3)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方可复工。 4)同一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累计达到三次的,且承包人仍然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缴纳15万元的违约金,并通报批评。 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及以上事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4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还将视情节 (略) 行为不良 (略) (略) 门。 6)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检查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 (略) 为及相关问题,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限期整改,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50万元/次的违约金。 7)严禁承 (略) 地废水和泥 (略) 理直接 (略) ;承包人必须采用规范车辆外运泥浆,对外运泥浆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车泥浆送达指定地点。承包人如有违返上述规定的,每查实一次按5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竣工结算超时限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不能在20天内按要求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监理,每拖延一天承担10000元/天的违约金。 (8)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承包人必须按时完成发包人指示完成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延误,影响到工程总进度计划的或影响到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发包人可视情况在进度款支付时按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格1‰额度的逾期违约金。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投标文件中的工期承诺,工期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0元。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人延期服务,延期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则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的方式为: (略) (略) 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 发包人保留的权力 (1)土方调配 发包人保留对本项 (略) 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指示,随时配 (略) 土石方调配。发包人将提前两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的指示。 土方外运及外接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 (略) 实施,否则不予计量,如施工中未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一经发 (略) (略) 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进度协调 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略) 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人的原因而需要赶工,发包人将与监理人一起对此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发包人要求的进度完成工作,发包人有权对其合同内 (略) 调整或解除合同。 (3)材料供应 发包人保留指定供应商供应本合同工 (略) 分材料、器材和设备的权利。以上材料的供应以保障工程 (略) 为规定,其它材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 商品混凝土、钢材、防水材料等大宗材 (略) 报批管理,承包人在未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复 (略) 开展采购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围挡 为了提升地铁施工整体形象,规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发包人将对全线施工围挡的材质、规格等作统一要求,并指 (略) 家。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指 (略) 采购或租赁施工围挡,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签订的供应合同明确。 发包人保留施工期间在 (略) (略) 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权力。承包人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上述地点设置承包人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5) (略) 要求、兑现投 (略)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视情节 (略) 行为不良记录信息 (略) (略) 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5.2 违约金的递交方式 违约金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递交,具体以发包人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1)承包人以现金方式缴纳现金; (2)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25.3 其他 通用条款5.2.6条、8.3条、11.3条、12.2条、12.4.2条、13.1.3条、13.5.3条、13.6.2条、14.3.3条、18.4.2条、18.6.2条、19.2.3条、22.2.2条中“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的描述不适应于本合同。 (略) 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内,凡属于承包人原因(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 (略) 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2、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双方约定本 (略) 【 * (略) [2000]年80号令及相关规定保修。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 (略) 或指派第三方保修。维修费用在质保金内开支或从未支付 (略) 分扣除, (略) 分由承包人支付。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 (略) 抢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 (略) (略) 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略) 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支付、返还与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赋予的约定一致。 6、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6.3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略) 省、 (略) 市的相关规定。 (二) (略) 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主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略) (略) 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 (略) 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 (略) 为,有向 (略) 门举报、 (略) 理 (略) 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 (略) 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调离其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并给予乙方三年内不得对甲方组织建设的 (略) (略) 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略) 。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略) (略) 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上级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 (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附件三 (略) 市监理合同备案表 (略) 分 合同附录格式 附录一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 (或供货人)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提供地点 提供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略) 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质量标准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三 承包人履约保函 承包人履约保函 编号:(工 字)第 号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 (略) 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 (略) 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24 个月内。 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 (略) 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 (略) 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 (略) 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略) 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 (略) 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 (略) (略) 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 (略) 约定, (略) (略)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须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略) 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 (略) 为 (略) (略) 。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略) 称交付是指:保证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并递交发包人。 (本页无正文)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附录四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监管协议书 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略) 监管协议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施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丙方(安全文明费 (略) ):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丁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湖 (略) 乡建设厅 监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 * 号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 (以下简称“丁方”) (略)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支付事宜订立本协议,并 (略) 。 第一条 乙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手续时,在丙方开设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该帐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建筑 (略)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 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中标通知书、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略) 门批文、 、 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三条 甲方必须按文件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分阶段提前一个月足额存入安全文明费,并将情况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四条 乙方在从专用帐户支取安全文明费时,必须先向丁方提出支取申请,由丁方 (略)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适时评价情况签署支取意见后,再向丙方申请支取。 第五条 丙方应根据丁方的支取意见,通过专用帐户,将安全文明费划到乙方的基本帐户或其项目的帐户。 第六条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专用帐户存入安全文明费,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丁方。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资金足额存入乙方的专用帐户。若甲方未按期足额存入资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且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丁方应定期对专用帐户安全文明费 (略) 检查,丙方应予配合。 第八条 丙方要对专用帐户资 (略) 严格监督,发现乙方有挪用 (略) 为的,应立即停止划转款项,并及时向丁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动用专用帐户资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丁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丙三方 (略) 各自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利用专用帐户规避其它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丁方及时告知,情节严重的,丁方可撤销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用帐户,并会同 (略) 、 (略) 等 (略) 处理: (一)不及时划拨安全文明费的; (二)不按 (略) 相关义务的; (三)监督不力,致使专用帐户资金挪为他用的; (四)与甲、乙方合谋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 第十三条 (略) 冻结、划拨专用帐户资金时, (略) 办案工作人员该帐户的性质,并及时通知丁方,必要时由丁方会同 (略) (略) 理。 第十四条 (略) 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已经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丁方确认后,可结清专用帐户余额,做好专用帐户销户,本协议关系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 (略) 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注:安全文明费专用账号: 附录五 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名称)的 (乙方全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就合同编号为 项目合同的签约、执行、完成和质保期服务等,并以 (略) 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监理人全称(公章): 监理人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授权双方身份证为彩色影印件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承诺单位 承诺人 签名 日期 单位法人 身份证号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技术负责人 (专业) 身份证号 施工人员 (专业) 身份证号 施工人员 (专业) 身份证号 质量检查员 身份证号 质量检查员 身份证号 标准员 身份证号 资料员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变更责任人 (岗位、专业) 身份证号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 (略) 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 (略) 施工。 2、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 (略) 分随意分包。不 (略) 工程转包或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严格按规定配 (略) 关键岗位人员, (略) 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严 (略) 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后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 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于工程。 5、建立、健全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6、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 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 (略) 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建设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略) (略) 门,一份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与档案 (略) (略) 门存档,一份保存于各自责任主体单位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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